失业保险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民商法 · 公布 1999-01-22 00:00:00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
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
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_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_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
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
的抚饯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
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
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余执行。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余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彼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彼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彼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劲
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祀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
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
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
似【__冒l盲蓟一饕少〔失业应领]黾乙而尚员丨定令j「j匣甩乙的失业爹,寰险金的莫宴喜【董艮合并亡J「算,{旦是最Z长不子导超过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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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
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
陀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
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
低生箩舌妾二襄障手寻*j=〕董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
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人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人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俘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人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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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
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
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6号
辽于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修编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1997J〕179号)收悉。现就有
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
体规划早。

二、抚顺市是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是以石化工业为主导的现代工业城市。
抚顺市的发展,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
努力把抚顺市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产业结构合理、技术水平先进、基础设施完善、生
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工业城市。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鉴于抚顺市煤炭资源日趋枯竭,煤焘产业调整的时
间紧迫、任务繁重,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抚顺市人民政府要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认真研究抚顺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措施,大力发展煤炭开采
的替代产业,逐步实现产业发展的战略转移。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现有工业企业的技

术改造,提高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