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7-04-14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
怡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
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
生诛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
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频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
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_(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
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一22一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
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
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
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
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
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
国务院公报2017,14

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
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罪
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
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
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
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孙认可并公示后,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
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
设项目和迁人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
排。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
民安置的任务、去问、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震
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顽
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
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
容。

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厂泛听
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
木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
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

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
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
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
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

国务院文件

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
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
批或者核准。

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
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
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
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
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
产、生活方式和达俗习惯。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
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
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
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
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花水造成
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人移民安置
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
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
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
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
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
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
合理布局。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

n园n
国务院公报2017,。14

国务院文件

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
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
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
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
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
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
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
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
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
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
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
俚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移民个人财
交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
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
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
炉、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
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
咤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
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
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
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
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2

第十九条_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
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人项
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
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
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欧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
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
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
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
地所在省、目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饷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
准,按照饲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怡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
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
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
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
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
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
补偿。
国务院公报2017。14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
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俩。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
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
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
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
能的原则补俩。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
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
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
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叮以
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
耕地的,不计人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
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目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
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
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
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
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
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
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
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些下
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
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
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
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
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
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
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
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
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
生交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
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
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
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_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
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节接
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
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
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
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
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
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四条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
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

-25一
国务院公报2017,。14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
点应当拳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
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
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
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
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三十六条“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
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庞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
工验收。

第五章“后期扶持

第五章“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
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札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
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口不浩明-

国务院文件

第三十九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
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
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
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
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
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
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_
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
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
教育、卫生、厂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
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纳人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第四十二条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
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
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
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
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
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
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
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
持。

国务院公报2017,。14

国务院文件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
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
民就业能力。

第四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
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
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木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
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
时林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
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
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
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
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
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

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
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
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
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
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
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
侥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
佶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五十二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
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
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
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
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
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
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
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
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
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
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
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
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
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_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


二振一
国务院公报2017,。14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
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
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迂的
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
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余,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
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余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
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
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
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
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
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
s

国务院文件

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
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
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
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_
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
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
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
怪。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
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
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
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
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
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
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
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务院公报2017,。14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六十二条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仕
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

国务院文件

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
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
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历关于进一步宁咤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
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
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
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
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
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
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
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
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
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
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
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
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

国办发[2017]〕36号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
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
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
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
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
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
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
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
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
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
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
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
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泪
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
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

-一29“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