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4-03-08 00:00:00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
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
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目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跋,不得取
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
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
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咤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
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
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苜予以警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国务院文件

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吴教
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
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札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札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
社会影吴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
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
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士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0





《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

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O四年三月八日
国务院公报2004.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
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
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
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
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
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遮守宪法、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
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盲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
莲,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

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
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
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

国务院文件

省、自治区、直亡穹熹拦售市人民政荚i…萼〕【民政音lS里_负责二壬菖妻
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
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
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
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
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
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
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
国务院公报2004.14

剪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顾明确基金会的公益
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
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
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
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失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何所、
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
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_

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
倩丽院道玟玟破,余戈5赢
丨登词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
难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定;准子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
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图

国务院文件

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
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
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
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余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
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
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
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
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
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
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
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
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
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
恋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
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
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公报2004.14

国务院文件

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
盏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撒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
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
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
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
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
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
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
数的1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
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c“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
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

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焕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1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
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
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
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遮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
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剪理事长和秘
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
足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
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
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_

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撒销登记的基金会
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
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撒销
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
剧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国务院公报2004.14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
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
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
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
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
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
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
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
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侬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人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
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
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
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
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人用
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
1有效震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
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人的
70%6;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

国务院文件

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
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
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
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
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
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
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
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
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
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
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
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
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
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
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膳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招
国务院公报2004.14

国务院文件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
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
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
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
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
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
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
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
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
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赏
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遮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申请撒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撒销登记后以基
金伟、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
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
机天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

明口,洁

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撒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
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融《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
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撒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籁、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
出频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
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
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准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
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遮受财产损失的,
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抹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
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
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
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国务院公报2004.14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
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

国务院文件

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
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
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一2007年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04j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2003一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
二OO〇四年三月三日

2003一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教育部、二C〇OO〇四年二月十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
顾代假挂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在党
*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教育事业实现了跨
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民受
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
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
标还有很大差距。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

顺利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
基础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今后几年,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
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巩固成果,深化改鞍,提一
质量,持续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
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构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为建立全民孙九、
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培养数以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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