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木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
第二条木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
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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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三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第三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速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
*二]179。
必顾为速挡物高度的十借以远,_…
二、基准气侯站君围的工程设施迅绅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附高,铁路路基必须为二
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筝大型
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
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垣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遮守以上各项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速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
*二]179。
必顾为速挡物高度的十借以远,_…
二、基准气侯站君围的工程设施迅绅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附高,铁路路基必须为二
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筝大型
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
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垣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遮守以上各项要求。′
第四条基准气侯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
第四条基准气侯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
需要必须搬达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
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三、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
建设。__.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合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拔。
需要必须搬达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
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三、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
建设。__.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合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拔。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侯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侯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
限,后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直接货任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分。
限,后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直接货任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分。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_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_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0。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