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3-10-02 00:00:00

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
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
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行水处理的规划,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
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庄应当加强对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泰
水处理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
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
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
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
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目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取特词经营、政府购买
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汛
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
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
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
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
与汛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河

z看三-
国务院公报2013,。30

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捂
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
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掀施等;易发生内涝
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
划,并纳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规
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
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
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
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
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月
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口组
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
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不得擅目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
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
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河水处理厂以及汀许
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蓉和排放等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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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
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
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
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蓉、超标雨水径流排
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
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
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
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沼
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
奂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
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
案是口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
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
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人
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
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
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
国务院公报2013,。30

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
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
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
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汛水处理特许经营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设施绯
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宁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余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庄应当根据
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
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
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泥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店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
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
水库、洼泛、湖汨调蓉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
木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一水收集利用设
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
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国务院文件

第十九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
行雨水、汛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汛水合流的地
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
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
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
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
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俘数,通过设置初期雨
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一
水的排放调控和汛染防治。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汛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人雨
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
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
水户)名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汛水的、应当名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人排水管网许可
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
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汛水排人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要求排放水水。

第二十二条_排水户申请领取汛水排人排水
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汛水处
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
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w蘸一
国务院公报2013,。30

核发污水排人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
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林取措施,限期
整改。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
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
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
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汛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
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
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
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问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闯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宰井,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
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家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纳功
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
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些
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地下构筑物、棚尸区
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
制排永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
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
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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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林取
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
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
督。

第四章汛水处理

第四章汛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
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些接
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跋的排放
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汛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名城镇排水主算部
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
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人
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
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汛水处理运营成
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
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交
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名、用途、用
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撼
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汛泥。

第三十一条城镇汛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国务院公报2013,30

国务院文件

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
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
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
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
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
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
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人地方财政
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
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
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
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
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
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
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
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才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
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
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汀水处理设
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余城镇汀
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
费。

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
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在未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
行维护运营,擎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汛水处
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
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乃取措施,
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
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
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秀取
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镇汛水处理申生利
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
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毋

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
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
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人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
对家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
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

史明<
国务院公报2013,。30

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木取有效
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容井
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
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余取得相
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
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
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
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汛水处理
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
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汀水
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冉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
打桩、顶进、挥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乐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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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
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
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
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
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些木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汛水
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阿:改动方
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
建和札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行
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
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
时,有权札取下列措施:

(一)进人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
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孔以配合,不
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
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
国务院公报2013,。30
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评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
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人排水管网许
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
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跋,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人
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
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跋,在雨水、河
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俩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人城镇排水设施,或
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人雨水管网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道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赐

国务院文件

俚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
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札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评可
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仗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但:

违反本条例规余,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人排
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人
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跋,因城镇排水
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吴或者严重
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
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
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
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
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跋,城镇汛水处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跋检测进
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殒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侩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足
事先报告或者札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

挂,1

国务院公报2013,。30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余,城镇江水处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
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内、用逊、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
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心重
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道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
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俚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了警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认
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遇
期不札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
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
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沼
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国务院文件

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家井盐丢
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丘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侥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掀施,给予警告;逾期不林取补
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俗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
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
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侥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恢复原状或者札取其他补救捂施,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佤;

第七章_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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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