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
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目然因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目然因
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库安全_
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阿、地裂
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库安全_
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阿、地裂
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
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灯
的原则。
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灯
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41000万元以下
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标河逊-
(四)小型;因灾死亡3犬以下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41000万元以下
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标河逊-
(四)小型;因灾死亡3犬以下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犬国民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犬国民
绅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
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人
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
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
承担。
绅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
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人
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
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
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撬施,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
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
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撬施,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
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
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
国务院公报2004.4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
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
国务院公报2004.4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
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
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
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
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
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
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
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
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
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
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大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
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
家论证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
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
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大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
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
家论证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
国务院文件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
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
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
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国务院文件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
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
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
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
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
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
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
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
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
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
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
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
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
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
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
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
息。′
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
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
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
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
测设施。
国务院公报2004.4
国务院文件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
测设施。
国务院公报2004.4
国务院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顽
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
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
害预报。
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
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
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挡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挡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子以
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
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
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
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木
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
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子以
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
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
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
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木
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
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
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撒销原划定
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子以公告。
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撒销原划定
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子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
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
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标-丁:
佶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
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
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标-丁:
佶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
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
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裂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
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
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
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
责:
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
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裂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
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
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
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
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
害或者可能遮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
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
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国务院公报2004.4
害或者可能遮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
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
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国务院公报2004.4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
套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
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
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
套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
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拓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拓
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
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
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
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
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
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
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
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
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
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
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
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
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统一猎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
国务院文件
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大赶赴现场,进
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掀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
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
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
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
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
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
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
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统一猎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
国务院文件
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大赶赴现场,进
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掀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
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
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
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
织避灾疑散。
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
织避灾疑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
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
质灾害灾情。
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
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
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
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
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
咤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
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
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_
炉,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江生防
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
芸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
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
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
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
咤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
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
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_
炉,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江生防
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
芸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
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
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
丞
国务院公报2004.4
国务院文件
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
制等措施。
囚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大的物资、
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
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相应的补偿:
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
丞
国务院公报2004.4
国务院文件
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
制等措施。
囚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大的物资、
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
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
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
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
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
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3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
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_
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
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3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
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_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
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
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
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
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
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
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些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狱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
一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
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
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
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些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狱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
一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
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勒
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募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
书。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勒
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募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
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
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
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
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十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
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十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
国务院公报2004.4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纪或者撒职的行
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
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
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
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
迹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瞄、谎报
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资质证帝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
为的。
国务院公报2004.4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纪或者撒职的行
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
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
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
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
迹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瞄、谎报
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资质证帝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
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
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一)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的二
下列行为之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
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一)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的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
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国务院文件
道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
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
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国务院文件
道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
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
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
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
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
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勒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勒
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
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勒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勒
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
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
-振
国务院公报2004.4
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
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振
国务院公报2004.4
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
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捣
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文件
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
地质资料,应当接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
定汇交。_/
地质资料,应当接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
定汇交。_/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辖依照防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辖依照防
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潘
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潘
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_
委、各直属机构:席8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
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
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
农业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工
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
标准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跆。为了进
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
经济面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
增加农民收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
和主要目标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
“
1国汪发[2003]97号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党
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
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野
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
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
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是:政府大力推动\
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制
(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309%6。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
准化示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_
委、各直属机构:席8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
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
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
农业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工
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
标准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跆。为了进
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
经济面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
增加农民收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
和主要目标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
“
1国汪发[2003]97号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党
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
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野
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
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
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是:政府大力推动\
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制
(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309%6。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
准化示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