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
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制定本条例。
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
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
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
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
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
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酣
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
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
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
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跋的编制。禅止擎
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
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
排其经费。
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酣
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
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
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
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跋的编制。禅止擎
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
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
排其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
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
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
的行政机构。
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
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
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
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
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
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
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
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
稳定。
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
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
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
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
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
稳定。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
立、撒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撒
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立、撒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撒
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
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
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
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
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
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
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
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
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
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撒销的条件和期限.
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
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
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
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撒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
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
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
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
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的设立、撒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
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批。
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的设立、撒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
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批。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
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
核定。
国务院公报2007.11
国务院文件
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
核定。
国务院公报2007.11
国务院文件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
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
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日行
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
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日行
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志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志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
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
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
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
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
理。
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
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
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
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
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
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
的行政机构解决。
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
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
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
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酣
人.
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
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酣
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绳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绳
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人
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门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人
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门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芸
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瞄报、伪
-i二镗(〕
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芸
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瞄报、伪
-i二镗(〕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
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
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制定。
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
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
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制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
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
当接受社会监督。
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
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资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撒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
变更规格、名称的;一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图
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
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
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
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
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
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资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撒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
变更规格、名称的;一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图
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
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
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
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
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
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
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
额和领导职数。"
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
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
第二十九条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
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跋。
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
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跋。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
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