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7-04-14 23:00:00

地方口昕管理机构 职贡弛围暂行规定 《1987年4月15

地方口昕管理机构
职贡弛围暂行规定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为了搞好口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
作领导的通知?精神,现对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的职
责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
(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
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规怡,苜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经
中央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并加强预报、预测工作。

四、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签订经济协议。组
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
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

五、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
「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
验、检疫等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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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征定
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
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
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余的,玉戟簪旦贲氖口岸′昌萼王骠三.
机构有权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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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
组办公室解决。

[三)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约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舱的
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
大的涉外问题,应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起报
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对时间非常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
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
位。

〈四)口岸各]覃|藿旱位7r壬工作中有妻义熹缓亳不_一菖i可崆j〔『丑〈]「【可题,应遵循国梅
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昼
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怡。

(五)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
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

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设
定,必须执行。

七、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
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
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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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口岸规划,建设和技

术改造配套工作的 组织实施,并促使其同步进行。 九、按国

术改造配套工作的
组织实施,并促使其同步进行。

九、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一、二类口
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冠。

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昼
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芥提出解决意见。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一类口岸所在省、市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
口岸办公室。二类口岸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可根据当地口岸的
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易管理机构
职责范围智行规足的通知

(1987年4月15日)

国务院同意口岸领导小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
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门户,涉外单位较多,而各单位隶属关系
又不统一,各有自已的规章制度,因此相互间经常出现一些矛盾,
如果各自为政,势必妨碍工作的开展,甚至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实
践证明,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级口岸管理机构是必要的,也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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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综合能力的一种好形式。-

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
由一名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直接领导口岸管理工作,使口
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适应国民
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科技交流及人员往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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