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3-05 00:00:00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
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辆的
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际化学品环境智理登记,按
照国家有关规余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际化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际化
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大

国务院文件

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
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
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交企
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怡的,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怡的,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
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
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陀化孙品
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跋霁
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词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月2011年12月1日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月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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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5》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目公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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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城条例

第一竟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
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

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广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广
建设活动和目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林取整治措施,
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国务院公报2011,8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
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
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
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目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凑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
履江芸河二忠沥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
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
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和各目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
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
垦国冠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晕
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
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
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
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
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
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
一22一

国务院文件

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
查。饷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
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
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_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章_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第十条
责复垦:

(一)露天木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挚
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木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札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
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芸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
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
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

仕: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
伯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札取的
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国务院公报2011,8

国务院文件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
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
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
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不得颁发采矿评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
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
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
垦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
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
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
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洁
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
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
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
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
垦质量控制制度,遮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
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
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
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
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冠

“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
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
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昱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
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
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
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
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
准.复昱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
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昱费专项用于
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掀
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
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
向遮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
单位或者个人接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
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
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
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国务院公报2011。8

第三重“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
目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明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
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
炎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
政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

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
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人资金进
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
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
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
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
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
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
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
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目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
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
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
工画位。

土地权利人目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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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
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

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
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晒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晒
方案的要求宝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
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
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
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
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
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
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
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
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
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
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
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
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
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
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
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
国务院公报2011,8

地复暂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昱
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
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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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

第三十一条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
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
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挡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挡施

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
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
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殿

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殿
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
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
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或者渔业生广。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目然
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
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
复晕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
地使用和收盐分配。

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

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
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目
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

国务院文件

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目治区、目
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
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
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钜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
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
为。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
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绵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跋将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跋将
土地复垦费用列人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歉。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

-一莲一
国务院公报2011,8

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
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

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
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
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
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
地复垂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遂期不改正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国务院文件

道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昱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跋》
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11年是史成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公工
医院改革工作,力争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等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将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坚实基础。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炉取得孜
期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一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256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