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90-04-05 00:00:00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
“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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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
“中夯军委主席“江泽民
一九孔〇年四月五日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2章“怎“刀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丁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丁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
量值准确一致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丁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丁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
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s生产、使用部闫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
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_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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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

第二章计量机构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
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扣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y一
、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一
、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
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
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摒权,货质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
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货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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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雕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
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
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
技术业务工作;_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
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
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
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
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接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改府计量
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末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
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计量标准

第三章计量标准

第十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接受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

第十一条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

第十一条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
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二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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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计量检定

第四章“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1』正孟迂7言髻1吏用安全的工作1十量刁′言晏)昌必须按
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国防计埕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

第十四条“国防计埕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
其指定的计量′昌=理机】丨。】g按技术干音'涧丨骞和国菱亥更关于11L量′俭定人员的要二少】苎组织灵劈才穸亥合才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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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计量检定必须宽按尸!趸国寡〔1》1L量槽萱定系统表和1十量刁|金定贲拦夏I'′程】z廿l:千_贡国家未制
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妻言~【基〕′丰'三]1L希看-「政音丨…【〕备r
案。

第五章“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五章“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
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
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第十七条.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七条.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大型型导总体应由一名副总设计师兼任型号总计量师,

(二)型号计量师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对型号研制单位计
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_

(下)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和专
用测试设备的预研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条件;

(四)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刁良矗居型【号]~|-量师的r卜量妻鲈』】…恳`^技术誓【旨标提出可行`
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应当亘【]L定茎j二逞l委员会~瑾贻t_二〉崖的专用冢'硬幔]i疃*k壬乏备r禾丨]「】L量壬`支术文件
(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在军工产品诚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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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技术机构

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十九条-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九条-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生产单位必须接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
检测手段;

G二)生产单位计量机构配备的和向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提供的计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其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条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军工产品研制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需要配备的计量测试手段和相应的计量
技术文件.使用单位在接收罘工产咸时;必顾对配套的专用测试设备及技术文件进行验
育芸::左捷谷新陆水富脱张扬根斯水衍武租出阮动昼林::招扣人人士李才朝答-

器具和检测手段,

(二)超过存储期需要延寿或进行技术改进的大型武器系统,必须有计量人员参与技
术性能计量保证方案的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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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军土l二产品的惫盈Z「L十定型!和生灵『′二定茎【『「鲁l,凡涉丕′乙亓`】='…_冒逼】技术指猥云^<{直的羲售砀看目变,
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
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
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引迹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引迹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
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附“刑

第六章附“刑

第二十四条“军工产品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

第二十四条“军工产品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

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里法》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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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
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经过各地区、各部
门共同劲力,历史上积累的城镇就业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近十年来陆续成长起来的劳动
力也大部分得到安排。这对帮助人民群众克服困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国
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解决就
业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特别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劳动力需求准少,待业队伍
正在不断扩大,就业问题再次突出,不少地区已经压力很夫,因此;必顾继续努一做好
就业工作,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妄善安置待业人员,保证大局稳定和进一步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

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
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要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积极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
集体企业,并加以扶持和指导;提倡更多地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创办集
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引导现有的集体企业创造条件,开辟新的门路;扩大经营规模,

吸收更多的人员就业;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就近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就业。对个体经济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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