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
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
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遂期不拆除的,强制拆
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
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遂期不拆除的,强制拆
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
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
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
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
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
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
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由省;自治区、盲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
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
欲-
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由省;自治区、盲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
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
欲-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
国务院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余予以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
国务院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余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爻、
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
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
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子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
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
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子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牛队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牛队
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
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大
机关依法孙以处理。
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
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大
机关依法孙以处理。
第六章_附“刑
第六章_附“刑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
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
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制定。
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
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制定。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418
已
一
现公布《国防专利条例5》,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二O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国务院公报2004.33
国务院文件
国防专利朽例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418
已
一
现公布《国防专利条例5》,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二O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国务院公报2004.33
国务院文件
国防专利朽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
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
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
例。
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
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
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
第三条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
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
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
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
第四条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
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
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
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
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
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
第六条“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
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
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
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
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
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
机关的同意。
饵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
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
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
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
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
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
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
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
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
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
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
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
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
机关的同意。
饵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
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
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
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
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
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
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
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
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
第七条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
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
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
受影响,并名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
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职责分丁,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
部应当目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
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
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
的转让目登记之日起生效。
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
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
受影响,并名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
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职责分丁,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
部应当目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
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
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
的转让目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禅止名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
第八条“禅止名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
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
一贝一
国务院公报2004,33
防专利权。
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
一贝一
国务院公报2004,33
防专利权。
第九条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
第九条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
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
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
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
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
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章国防专利的申请、
第二章国防专利的申请、
审查和授权
审查和授权
第十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
第十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
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
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
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
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
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
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
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
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
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
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
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十一条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
第十一条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
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
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
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
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
进行审查。
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
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
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
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
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
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
第十二条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
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
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
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
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些在申
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如荣<
国务院文件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
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
昆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
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
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
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些在申
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如荣<
国务院文件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
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
昆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三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
第十三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
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
根仪48训
(一)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
放军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的;
(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
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
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国防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
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
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
明文件。
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
根仪48训
(一)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
放军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的;
(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
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
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国防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
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
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
明文件。
第十四条“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
第十四条“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
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
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道
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撒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
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
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
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
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道
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撒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
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
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
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十五条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
第十五条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
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
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
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六条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
第十六条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
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
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国务院公报2004.33
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
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国务院公报2004.33
第十七条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
第十七条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
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
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余后,通知国防
专利申请人。
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
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余后,通知国防
专利申请人。
第十八条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没有驳
第十八条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没有驳
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当驳回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
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
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
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
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当驳回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
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
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
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
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
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二十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
第二十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余后,通知
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
决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
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余后,通知
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
决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
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三章“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防专利机构应当目授予国防
第二十一条国防专利机构应当目授予国防
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
剖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
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
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
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
剖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
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
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
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
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
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
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
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
国务院文件
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跋的职责分工报国务
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
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
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
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
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
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
国务院文件
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跋的职责分工报国务
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
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
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
第二十三条“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
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本条例
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
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
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
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四条“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
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农队建设不受影晓,并问
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
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
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
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
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足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
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农队建设不受影晓,并问
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
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
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
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
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足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问
第二十五条“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问
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
家直接投人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
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
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
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
任务书另有规余的阿外。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
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
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
家直接投人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
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
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
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
任务书另有规余的阿外。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
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
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
第二十六条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
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
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
决。
-鲫-
国务院公报2004-33
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
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
决。
-鲫-
国务院公报2004-33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_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_
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门国
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
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
人应当将不少于3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门国
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
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
人应当将不少于3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第四章国防专利
第四章国防专利
的管理和保护
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
第二十八条“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
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法
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孙;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的转
d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国防专利的变更密级、解密;
(十一)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
址的变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法
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孙;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的转
d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国防专利的变更密级、解密;
(十一)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
址的变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
第二十九条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
防专利说明书:
(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
(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
(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
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
E浩-
国务院文件
有保密义务。
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
防专利说明书:
(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
(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
(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
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
E浩-
国务院文件
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管
理国防专利工作,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该管理
国防专利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机构指
导。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
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
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管理本
单位的国防专利工作。
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管
理国防专利工作,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该管理
国防专利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机构指
导。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
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
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管理本
单位的国防专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
第三十一条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
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
纷;
(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朗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
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
纷;
(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朗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
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
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
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
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
第三十四条“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
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
国务院公报2004-33
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
国务院公报2004-33
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
已
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朵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
已
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朵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扯权的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扯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奂
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
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
人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奂
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
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
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
第三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
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价
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
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
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跋。
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价
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
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
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跋。
第四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
第四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
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
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监察机关规定。
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
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监察机关规定。
第五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诣出的监察
第二章诣出的监察
机构和监察人员
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
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亚由
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
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下的监
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
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亚由
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
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下的监
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
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七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
第七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
命命仪木
命命仪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