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 · 公布 1988-12-01 00:00:00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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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
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视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丰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婉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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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社券以及以象征性佑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
导人和直揉责任者,根据数频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陆级直
至撒职处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木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木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
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撒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
评教育;影响很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
节轻微,经批评敏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f

第八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烽受或者索取礼品
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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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贪污论处。

第十杨亘t〕`国′蓼i复都′=」「政机关工千'_…/义罡llIl']`妻皇和挫妾受刁【L品I鲁丨勺子菅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干一条“未规定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货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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