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1-04-06 00:00:00

国农机关工作人员 痂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跋 一九八一年四月

国农机关工作人员
痂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跋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
复健康,根据拳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一、工作人员病偎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i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
级以土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
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
假排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拳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何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入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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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跋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足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农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批三辗年芗′壹中国人民'1言艮关于增政网又
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口兄代一半柴月“广目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现转发给
你们,望研究执行。

办好人民储蒙事业,鼓励人民节约储蓄,历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大力开
展储蔡业务,既可以回笼货币,又可发扬人民群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人民储蒙是一
项重要的社会服务事业,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储蓄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人民银行解
冯增设网点和增加人员中的问题。

各地银行在增加网点的同时,要积极改革制度,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人
量作到方便群众存取款。但要防止错甜,维护储户利益和国家财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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