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8-07-02 23:00:00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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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台祯同胞投资的规定》已经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88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敦励合筑同胞投资的规跋

第一条“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峤两岸的共同繁荣,

第一条“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峤两岸的共同繁荣,
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太陆各省、目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第二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太陆各省、目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厂东、少江等省沿浪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
事土地开发经营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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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3

(三)开展补俚贸刍、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广;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乙92。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

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
展方向的行业投资。台湾投资者可以从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
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呐,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
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
国家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戎仨1丨〔给予】丨唱应I售'亡】优′…〕'【皇【1弓『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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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_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

第五条_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
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
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大陆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
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执
“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质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

第六条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质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__

第七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

第七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活动应当遮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八条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九条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盛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

第九条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盛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
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偏。-…_

第十条“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涧,其他合法收人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

第十条“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涧,其他合法收人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
法汇往境外.E一浩

第十一条_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

第十一条_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
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
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493。
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酒
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旦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
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当擅安j戛嚷国芽{擅息鹳定=刁【卜歹丕j左口手《缤卖,并照章补税。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

第十二条“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
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第十三条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

第十三条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
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
限。。

第十四条“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

第十四条“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

“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者合

作条件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

第十五条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
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六条在大陆投资的台胞个人以及台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

第十六条在大陆投资的台胞个人以及台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
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人出境的证件。

第十七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

第十七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
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八条“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

第十八条“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
台商协会。

第十九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大陆的合

第十九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大陆的合
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台湾投资者直接申请或
者委托在大陆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
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
准。

。49扎。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抵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捞资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

第二十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捞资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
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时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指条款或
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或者香港的仲指机构仲裁

的事人没有在台同中订立伴热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伸指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E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E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

(1988年6月18日)
国发〔1988〕35号

为了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履,国务
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涉外法规的部署和要求,对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
现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伯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出来的第一
批应予废止的法规十七件,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
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法规十一件,也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
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进行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以便各地区、各
“部门全面了解已失效的泊外法规的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十七件)
、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涉外法规目录(十一件)
,摹又丨堇]度夕曰丨]r疆钉l誓丨寸f^譬和附件二,L′刍盲"国妻}陟踹薹三嚣产夏!妄看|l韦蕾′言'蓦刍臂擎罩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乒誓…'垄耆邑/义E趸奠萼禾丨】国署言厅享绅三妻曳…兔
汇编》1988年第一辑,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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