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6-02-18 00:00:00

劳动人事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 问题的补充规定 (19

劳动人事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
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18日发布)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
十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
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
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
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拳其原工
资颊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
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频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
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
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773
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
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
彼授“的人员。

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