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
企业,应当目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丘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安全生丘词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丘许可
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祀会法
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一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企业,应当目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丘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安全生丘词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丘许可
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祀会法
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一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目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目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跋
(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跋
(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
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
一,制定本规定。
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
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
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负主要责任。
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
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设在省、目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
仁重大安全生丘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
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
一L4一
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全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设在省、目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
仁重大安全生丘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
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
一L4一
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林矿讽可证、安全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林矿讽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
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目从事生广的,属非法烦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
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交的,应当责令该
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林出的煤
焊以及木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
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孙以
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
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目从事生广的,属非法烦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
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交的,应当责令该
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林出的煤
焊以及木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
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孙以
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木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诊
第六条“负责颁发木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诊
可证、腊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
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前歆规余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
证照煤矿的日竹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
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
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孔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证、腊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
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前歆规余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
证照煤矿的日竹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
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
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孔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
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木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
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
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
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
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撒职或者开阿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
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
者撒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木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
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
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
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
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撒职或者开阿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
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
者撒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
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亡
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余实施
防穷出措施的;
社会法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
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
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
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
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标掘工作面和
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感的.
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亡
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余实施
防穷出措施的;
社会法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
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
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
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
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标掘工作面和
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感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
枯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
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遂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
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欣
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
枯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
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遂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
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欣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
e日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形之一,仍然迹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
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
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
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矿长.
e日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形之一,仍然迹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
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
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
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颂发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颂发
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
侥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
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
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
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
侥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
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
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
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
一跋恩一-
社会法
产整颓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
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撒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
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
撒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跋恩一-
社会法
产整颓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
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撒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
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
撒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
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子
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
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
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
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简,平整井口场地,
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
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
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
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子
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
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
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
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简,平整井口场地,
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
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
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以在瓦斯突出、目然发火、
第十五条煤矿以在瓦斯突出、目然发火、
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
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
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
的决定,亚组织实施。
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
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
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
的决定,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闷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库监
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股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怡对
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道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丘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欲规
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闷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库监
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股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怡对
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道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丘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欲规
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
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
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肝
祀会法
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
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
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
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肝
祀会法
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
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丘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
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侬照治安管
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余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丘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
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侬照治安管
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余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
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目煤矿被
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
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质煤矿安全生交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目煤矿验
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交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了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
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
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目煤矿被
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
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质煤矿安全生交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目煤矿验
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交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了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
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
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余投资人股煤矿(依法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
予以纵容、包应。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
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撒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
佐,
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余投资人股煤矿(依法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
予以纵容、包应。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
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撒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
佐,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广经营管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广经营管
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
下井登记档案。
p技根e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庄负责煤矿安全生广监
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
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
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
下井登记档案。
p技根e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庄负责煤矿安全生广监
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
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
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
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
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
施、方法以及安全生广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
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
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仁安全生严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
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
施、方法以及安全生广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
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
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仁安全生严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
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
“荣a
祀会法
或者机构应当给了最先举报人1000元全1万元
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厂监
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
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
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
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
“荣a
祀会法
或者机构应当给了最先举报人1000元全1万元
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厂监
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
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
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
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
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
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
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
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
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跋目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跋目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