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
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木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
原状或者札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
仕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仕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济法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司(站)、
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
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木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
原状或者札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
仕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仕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济法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司(站)、
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
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
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
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侩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卞用
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
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
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侩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卞用
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施行。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迹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
第一条为了促迹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
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
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
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
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津及
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
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
遵守本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
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津及
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
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
遵守本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
第三条“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
一-f东一<
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一-f东一<
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
跋,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诊
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目治区、直辖市境内
的通用航空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
局备案。
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3个月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内作出决定。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
跋,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诊
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目治区、直辖市境内
的通用航空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
局备案。
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3个月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申请通用航空讽可证,应当具备与
第五条“申请通用航空讽可证,应当具备与
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
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
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
度人员绅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从事空中
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
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三)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
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
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
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
度人员绅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从事空中
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
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三)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
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第六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
第六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
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
可经营业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
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
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
规余,办理相应手续.
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
可经营业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
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
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
规余,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
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余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
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余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通用航空作
第九条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通用航空作
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噪声或
排放有害物质,都必须符合国家规余的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俩
损失;发生纠纷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噪声或
排放有害物质,都必须符合国家规余的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俩
损失;发生纠纷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
第十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
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遮守国家法律、行政
经济法
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遮守国家法律、行政
经济法
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
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
处理.
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
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
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第十二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
定,定期报送通用航空统计资料和其他材料.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国家计
划指导下,编制并向民航局报送本企业的中、长
期计划.
民航局应当扶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协
调、监督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活动.
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
定,定期报送通用航空统计资料和其他材料.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国家计
划指导下,编制并向民航局报送本企业的中、长
期计划.
民航局应当扶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协
调、监督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
第十三条“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
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
制定.′
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
制定.′
第十四条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
第十四条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
定制定航空体育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备案:
定制定航空体育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第十五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单位、个人、企业违法、违章,民航局或地区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智
停业务、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等处分.
对被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的企业,民航局或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的单位、个人、企业违法、违章,民航局或地区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智
停业务、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等处分.
对被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的企业,民航局或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
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单位、个人、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本规
定补办申请、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
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e荣怡一一
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的单位、个人、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本规
定补办申请、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
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e荣怡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