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
丽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经济法
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
处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
丽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经济法
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
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
恩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
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恩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
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根
据2011年]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认)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根
据2011年]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认)
第一条.为永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
第一条.为永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
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
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
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
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
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
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
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
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第三条“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
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人本
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
人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
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人本
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
人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
,超国河一一
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
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
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
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人或者
本地库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
项目、规余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
准;
(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
交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
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
地市场;
(五)木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
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
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
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
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
,超国河一一
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
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
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
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人或者
本地库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
项目、规余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
准;
(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
交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
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
地市场;
(五)木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
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
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
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
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
第五条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
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
国统一、公平章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
公平章争环境.
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
国统一、公平章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
公平章争环境.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
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了
改变或者撒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撩
销.
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了
改变或者撒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撩
销.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
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撒销的,由省、月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
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撒销的,由省、月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
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
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撒销。
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
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撒销。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
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
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撒销该部门不适当的规
跋。
经济法
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
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
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撒销该部门不适当的规
跋。
经济法
第十条“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
第十条“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
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交的产品或
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的,由省、目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查处,撒销限余措施。
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交的产品或
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的,由省、目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查处,撒销限余措施。
第十一条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
第十一条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
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
人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节通
部门查处,撒销关卡。
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
人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节通
部门查处,撒销关卡。
第十二条“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余歧视性
第十二条“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余歧视性
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
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撒销歧视性收费项
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
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撒销歧视性收费项
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_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木取和本地
第十三条_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木取和本地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
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丘品或者服务进
人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撒销歧视性技术措
施。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
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丘品或者服务进
人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撒销歧视性技术措
施。
第十四条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丘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丘品或者服务
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
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地市场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
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撒销歧视性待遇。
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
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地市场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
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撒销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
第十五条“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
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
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
投标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
织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
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
投标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
织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六条“以札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第十六条“以札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r林根英“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
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
处,消除障碍.
r林根英“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
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
处,消除障碍.
第十七条“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
第十七条“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
第(七)项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
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第(七)项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
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所属有关
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时,国务院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可以对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
名义、方式阻挠、干预依照本规定对地区封锁行
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所属有关
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时,国务院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可以对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
名义、方式阻挠、干预依照本规定对地区封锁行
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地区封锁行为属于根据地方人民
第十九条地区封锁行为属于根据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规定实行的,除依照本规
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外,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撒销:
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规定实行的,除依照本规
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外,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撒销: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
锁行为进行捣制,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
至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一208,一-
经济法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
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自
接到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30个
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或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直
接调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调查、处理时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
工作日.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接受检举的政府、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锁行为进行捣制,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
至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一208,一-
经济法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
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自
接到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30个
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或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直
接调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调查、处理时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
工作日.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接受检举的政府、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
第二十一条“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
门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
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实行
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
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务院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拳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
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门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
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实行
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
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务院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拳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
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
锁内容的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撒销外,对该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
该规定的负责人,接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
锁内容的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撒销外,对该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
该规定的负责人,接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第二十三条“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政府
第二十三条“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不在规余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
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动3
或者有关部门,不在规余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
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动3
第二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
第二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
震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
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心
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目至责令
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震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人本
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心
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目至责令
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
他不正当收人,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
经济法
政部门予以收缴。
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
他不正当收人,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
经济法
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第二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余程序,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余程序,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
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
施监察。
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
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本规余目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余目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
触的,全部或者相抵触的部分目行失效。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余,目本规跋
施行之日起,地方性法规同本规定相抵触的,应
当执行本规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扬5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邱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3修订)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
触的,全部或者相抵触的部分目行失效。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余,目本规跋
施行之日起,地方性法规同本规定相抵触的,应
当执行本规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扬5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邱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3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
本条例。
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
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
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
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
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丘品;
一467一-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
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丘品;
一467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