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社会法 · 公布 1990-11-22 00:00:00

第六十三条“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三条“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2薯置细贝u由邮电=_壹…I蜇宜…夏贡盲【1馨(,

第六十四条2薯置细贝u由邮电=_壹…I蜇宜…夏贡盲【1馨(,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丨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霍.:08.吊

现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政人一(人s育2一

一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足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
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

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
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
一“-标<一
镇待业人员;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
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申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
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国氦蹇亘(髓`萎莹亓篓′J京;丨亡业B艮妻景圣_二`业茎′′戛行)罡贫是誓芎*1惶i亘[责

第三条国氦蹇亘(髓`萎莹亓篓′J京;丨亡业B艮妻景圣_二`业茎′′戛行)罡贫是誓芎*1惶i亘[责羞,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
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
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嗲矗卒宴菖…乡′′蜜2`国薹昱趸经竟昱罐F禾t]蓥土
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第四条“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
减免税优惠;|

(三)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氦圻〔矛虔幸′务~′司『′荀萝'釜ji_嚷溃]′吕=I囊等7售!一昱怠啬1鸾丨〕制定

第五条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

第五条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劲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劲
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大力、物力
和财力。

第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

第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
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箍理

第二章“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箍理

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项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大

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项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大
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一r万8一-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C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
准。_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醋活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
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3
(六)省、自洙区:直辖市“C吾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
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坠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可以承担上款各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坠业的职责是,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坠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
交流,5命技宁
(五)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六)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
一一.躬@芸-:宇井
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三章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三章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阮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阮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
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C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揩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
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
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
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

第十二条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
或者扶持单位、任职人员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
形式订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聘用人员的职责}

(二)聘用人员的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五)三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三方均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改变。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聘用合同书应当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咏i小七,

一8芒3>-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
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

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
有偿使用原则:

(一)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_
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

(二)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
次或分期付清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第四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四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四)所规定的情况,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
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
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
(经理)予以姓免或调动。_

第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

第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
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
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

第十八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
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
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

Rese东“、邹
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第二十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办法。企业
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红;企业亏接,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红。付
息或者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频*

第二十一条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第二十一条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抒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

第二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抒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
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

第二十五条“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f向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助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姓免程序规

第二十六条助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姓免程序规
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领导人员产生、姑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
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
一-h的一-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
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
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国发[199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地区之间市场封锁的现象有所发展,引起商品流通不畅,加剧了当
前的市场疫软,对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
针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了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企业,要加强计划
管理和行政监督,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在完成
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在全国范围
内销售其产品。工业、商业、物资等部门的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合理的
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要的商品,任何地区和部
门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特别是不得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
搭配本地产品;不得将质次价高、用户不欢迎的产品,强行压给流通企业。

二、要确保商品流通畅通无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在道路、车站、码头、省
区边界设关卡,阻碍商品的正常运输。对现有的检查站(所、卡、岗)要认真进行一次
清理整顿,撒销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关卡。必须设置的检查站,需报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规定其职责范围,凭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执行检查
一w08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