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6-01-21 00:00:00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
工其,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
衣、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
法携帝、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笑,可以并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
烯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
灵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
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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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
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
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
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_附“刑

第七章_附“刑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
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
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6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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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q章′曾、贝‖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
国务院公报2006.7

「国务院文件

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了
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
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
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
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_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

第六条_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

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
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
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
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
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
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
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儿,并将审核意见
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
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了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
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
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
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
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

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
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井)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
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
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
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
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

一诅一
国务院公报2006.7

国务院文件

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目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
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人的
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人中安排资金,
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
英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
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
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
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
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
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
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
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
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
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建设纳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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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
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
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
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
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
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
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
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
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
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
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
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
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
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
国务院公报2006“7

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
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
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
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开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
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
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国务院文件

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
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
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道期不改正的,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
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
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
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贯彻党
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
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
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

国发〔2006]】4号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头。新中

“国成立以来,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就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
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
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
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
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人不够\功能不
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
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
需要。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

志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