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民商法 · 公布 2016-02-06 00:00:00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

民法商法

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
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京、了结证券业务、安置
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
的规余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保险条例

(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
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
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亡抗风
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
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余的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
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
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
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
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
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

“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

业、发展改单、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月
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
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
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
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民法商法

“札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火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问、机构和地方各级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问、机构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步,加强
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
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
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
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
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
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贵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

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
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
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
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
s铁一-

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

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
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
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
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
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
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
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
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
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
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
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
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
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接照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接照农业保险合同
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
应赔偿的保险金.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
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
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
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
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
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
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3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
应的专业火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
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
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
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亘。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
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
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
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
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
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
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
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

*〗民法商法

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
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余损
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政、伪造、隐匿或者
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
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其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
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
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
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视销
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
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
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
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_法律责任

第四章_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

道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
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借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
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
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
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
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
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
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

行政法

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的人员撒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
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5》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
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
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_附“则

第五章_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
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
生丘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
机其、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
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
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s总3则

第一章s总3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