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4-01-07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军用标淮化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一项综合性的技术

第一条军用标淮化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一项综合性的技术
基础工作,对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连发展军事技术装备,增
强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加强军用标淮化的管
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原则和6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二条军用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军用技术标准(简称军用标准,下同)是为满足军用

第三条军用技术标准(简称军用标准,下同)是为满足军用
要求而制订的技术标准,是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和使用、维修活动
的共同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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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多章更】丨蜃示擎佳『I′盲l莹素茜压";军电要二{蓦更l墨'钉,应当贯誓蜇]薹羲【T′行,各于逼'【【S
门制订的专业标准(部标准,下同,凡能漾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
接采用。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
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第六条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吊部门的军事技术

第六条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吊部门的军事技术
装备发展和国防科研,生产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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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二章“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七条“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

第七条“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
发展和使用要求,′…i蓥畲`,切结予〕"^寻巳它国瞎l′J茎)蔓F′「】<1`盲《j…丘,f逯互蜇[到技叉藿更麦,丨…〕P苎`【,安全
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军用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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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技术彗虔窘毫曾昔|莹′]定I厘I(〕孝宴二业'橼示子筐矛[】企业'f'董′零擎洼刁′`亏业标7佳和企业标擎妻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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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重大意义而性须秉国防租研{圭产、使用范围内统-的标
准。

第十条“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丘.使用

第十条“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丘.使用
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吾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
门与有关部门协腐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第十一条国家军用标准;由主办部门提出草案,属于通用后

第十一条国家军用标准;由主办部门提出草案,属于通用后
勤技术装备(包括后勤专用车辆下同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报
总后勒部审批和发布;其余药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
部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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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报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备案:

第十二条军用标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国防科学技术芒发

第十二条军用标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国防科学技术芒发
展,及诊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订军用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吊部

第十三条“制订军用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吊部
门、史革位的科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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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军用标准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贯彻

第十四条军用标准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贯彻
执行。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问负责督促检查。

贯彻标准确有图难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贯彻的期限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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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标准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研制军用新产品,必须认真执行标准化皓要求

第十五条“研制军用新产品,必须认真执行标准化皓要求

使用部门在提出新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时,必须同时提出标
准化要求。

新产品设计前;设计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应当会同标准
化部门组织编制6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设计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的标准化专业
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签字后,才能使用。`

新产品定型前,设计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当提出《新产品标准
化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已鉴定定型的产品,如因改用标准而影响产品的

第十六条已鉴定定型的产品,如因改用标准而影响产品的
基本战术技术性能,应当由设计单位和同级标准化机构提出报告,
征得使用部门同意,报有关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审批;如属改进或
改型,其更改部分应当按研制新产品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七条引进军事装备沧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一舱的

第十七条引进军事装备沧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一舱的
项目,由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和总部有关部(局组织审查;重大
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

第十八条“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
自制件,均应由检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或图样和技术文件的
规定进行验收或复验司格后,才能投产或参加整机的装配、测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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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试验。_

第十九条“贯彻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

第十九条“贯彻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
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掀施计划。

第四章“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四章“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
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或健全相应
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在国家标准局的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在国家标准局的
业务指导下,管理军用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军用标准化的方
针、政策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和修订国家军用标准:

(四)组织协调军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军用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对重大的军事装备技术引进项目组织标准化审查』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总后勤部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军通用后勤技术
装备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拍

第二十二条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拍
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标准
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
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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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国家军用标准,并负责必要的协调
工作′

(四)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军事装备技术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

第二十三条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
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职人
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和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标准化
任务气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军用标准化的科学研究

(二)组织和承担军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参加新产品以及引进军事装备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3

[四)负责军用标准情报资料的收集、研究和提供使用工作;

(五)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军用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军事技术装备的不同类别和各专业的特

第二十五条“根据军事技术装备的不同类别和各专业的特
点,设立若千个由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业军用标
准化技术组织。其章程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符二十六条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要具有与其所任
丁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芸应保
持相对的稳定。

第五章奖“惩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

第二十七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

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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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国家或军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仅限于对军用技术标准的管理,属于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仅限于对军用技术标准的管理,属于装
备的体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分别由总参
谋部\总后勤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

第三十条“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
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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