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_则
第一章总_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
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乔。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
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半、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
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
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
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仁
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
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
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爻通
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桐,组
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组.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
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
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
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
属设施。
国务院公报201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
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乔。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
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半、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
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
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
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仁
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
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
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爻通
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桐,组
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组.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
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
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
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
属设施。
国务院公报2011,9
第二章“公路线路
第二章“公路线路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
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
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
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国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一)省道不少于15米;
C三)县道不少于10米3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
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
怡芥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
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重叙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
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
护需要外,禅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
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
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
资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
命一办〈…agns
国务院文件
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
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
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
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
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
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
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
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
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
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抱建
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
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
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晋粮、种植作物、放养性畜、采石、取土、采空
作业、茶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迹
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
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
路随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
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图
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
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
国务院公报2011,9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
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
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
(三)公路随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
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柚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
振\联莲奕沥良东i入水帝敌描,大一寸,弘菊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
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
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
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
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
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梨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
道、涨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
国务院文件
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
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
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
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船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
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
_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隘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
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
道、悬挂物咸: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
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门公
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
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
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
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
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果或者
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隆道、深洞铺设
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绵
e-俊-
国务院公报2011,9
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
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陟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_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
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
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
见;不了评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
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
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
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
全和畅通。-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
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
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
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国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一)省道不少于15米;
C三)县道不少于10米3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
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
怡芥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
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重叙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
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
护需要外,禅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
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
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
资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
命一办〈…agns
国务院文件
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
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
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
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
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
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
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
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
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
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抱建
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
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
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晋粮、种植作物、放养性畜、采石、取土、采空
作业、茶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迹
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
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
路随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
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图
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
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
国务院公报2011,9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
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
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
(三)公路随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
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柚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
振\联莲奕沥良东i入水帝敌描,大一寸,弘菊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
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
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
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
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
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梨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
道、涨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
国务院文件
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
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
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
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船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
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
_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隘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
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
道、悬挂物咸: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
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门公
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
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
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
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
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果或者
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隆道、深洞铺设
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绵
e-俊-
国务院公报2011,9
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
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陟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_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
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
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
见;不了评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
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
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
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
全和畅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尼寸、轴荷和总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
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
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
.一古一
国务院文件
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
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
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随道行驶;超过汽车渡
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
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
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
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
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人口设置必要的限高、
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
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
总体的外廓尼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随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
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C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
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
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
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
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
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国务院公报2011。9
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
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史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髁
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
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爻
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
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札取
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传
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
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
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
管。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
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辆
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市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
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输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
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
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
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随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迈
国务院文件
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
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
政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
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
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
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
(站)
途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
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
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
迹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
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
路隆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
随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
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隆道的管
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隔
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
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酮或者飘散
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
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酮或者飘
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
l二
国务院公报2011。9
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
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江、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
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速
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酒、飘散后,车辆驾驶
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尼寸、轴荷和总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
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
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
.一古一
国务院文件
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
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
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随道行驶;超过汽车渡
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
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
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
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
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人口设置必要的限高、
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
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
总体的外廓尼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随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
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C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
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
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
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
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
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国务院公报2011。9
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
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史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髁
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
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爻
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
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札取
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传
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
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
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
管。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
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辆
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市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
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输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
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
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
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随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迈
国务院文件
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
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
政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
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
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
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
(站)
途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
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
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
迹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
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
路隆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
随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
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隆道的管
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隔
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
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酮或者飘散
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
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酮或者飘
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
l二
国务院公报2011。9
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
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江、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
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速
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酒、飘散后,车辆驾驶
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
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
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
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接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
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
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
曹、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
大,吊班
国务院文件
札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
桂、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木
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
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
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节通管
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进行检测
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
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
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些通知公安机关爻通
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隆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
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宝
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
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
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
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爻通
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
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
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阿
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
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
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
路。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
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榄
国务院公报2011。9
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吕危
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
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节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
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
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
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
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闭
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
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公路永次性停止使用的,应当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压核准后
作报废处理,并问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
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
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
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
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接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
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
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
曹、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
大,吊班
国务院文件
札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
桂、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木
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
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
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节通管
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进行检测
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
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
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些通知公安机关爻通
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隆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
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宝
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
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
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
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爻通
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
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
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阿
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
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
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
路。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
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榄
国务院公报2011。9
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吕危
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
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节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
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
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
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
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闭
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
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公路永次性停止使用的,应当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压核准后
作报废处理,并问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
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
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国务院文件
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
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_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欲: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
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
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俘
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跋,未经许可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
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六项规余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非法生
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
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
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芸通安全法》的有关规余处罚。
具有国家规余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
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
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口销其资质证书.
国务院公报2011,9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
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才、轴伦或者忘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汽车渡船
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跋,经批准进
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
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
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
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辆超过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辅
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
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
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
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词可证,
并问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跋,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
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
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12一
国务院文件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指使、强
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江染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欲。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公路养护作
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_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
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爻通安全
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札取其他安全防护
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
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
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
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
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
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
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
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公路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孔处
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词叮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辅
的;
国务院公报2011。,9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0一燧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
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
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
有目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
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国务院文件
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
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_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欲: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
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
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俘
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跋,未经许可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
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六项规余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非法生
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
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
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芸通安全法》的有关规余处罚。
具有国家规余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
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
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口销其资质证书.
国务院公报2011,9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
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才、轴伦或者忘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隆道、汽车渡船
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跋,经批准进
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
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
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
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辆超过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辅
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
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
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
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词可证,
并问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跋,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
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
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12一
国务院文件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指使、强
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江染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欲。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公路养护作
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_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
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爻通安全
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札取其他安全防护
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
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
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
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
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
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
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
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公路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孔处
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词叮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辅
的;
国务院公报2011。,9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0一燧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
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
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
有目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
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个
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4口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跋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
I′′汐〔「s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
“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
克恺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二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弗扬
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
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
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
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丞s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
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个
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4口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跋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
I′′汐〔「s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
“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
克恺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二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弗扬
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
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
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
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丞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