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6-11-13 00:00:00

第一章:s总则

第一章:s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
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
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
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
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
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
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
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撩销,按照规
怡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
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
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
大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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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
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
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
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
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
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
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
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
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
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
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
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
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
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
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
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
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

国务院公报2007.1

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
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
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
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
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
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失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
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
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
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问国务院

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问国务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
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
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
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
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
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猬国家规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猬国家规怡,
将各项罚没收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人全额上缴
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
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人财政预算,实行全频
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

国务院文件

经费支持。

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
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
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
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货
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
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
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抱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
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
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
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
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
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
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
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
塘训。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
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撒销、台并或者
缩准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给合理安排
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
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
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国务院公报2007.1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
30天的。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
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
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
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
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火民警察,可以根据国
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
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
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之全国公安系统一级
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
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
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
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衙。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
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

国务院文件

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桉,提
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
足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_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
足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
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
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
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饼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
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
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
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
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
足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
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
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
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
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四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
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忌“理温家宝
二OG@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