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进人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
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目主经营、目负盈
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
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
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
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冠对企业
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
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
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
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
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
制,全心全意依技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
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
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
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
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
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
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鞍.
第五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
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
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创造条件.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进人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
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目主经营、目负盈
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
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
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
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冠对企业
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
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
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
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
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
制,全心全意依技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
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
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
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
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
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
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鞍.
第五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
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
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孙其
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企业按照国家规余的资产经腊形
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广经营形式是指规
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
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
担,实行税后还责。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
第八条企业享有生广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
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交亦品和为社会提供服
洛。
一57一
半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
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库业政策导门的,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
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
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
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余的单位
云
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
划下达部门不子调整的,企
一
I》一
f,与需方企业签订司
求与政府指
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怡的
言业o
*尚佐]口
可以不执行。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九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怡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
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亦品
外,由企业目主怡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
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
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目主余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
由企业目主余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似
第十条企业享有应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目主销售本企业生
民法商法
排庞.
煌记划预定的范霁筠香,需五企东或者政府排
露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
EFJ3XE0FREEN9
C2o1l年1
售的交品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物资札购权.
企业对指代怪记划侦应的物资,有权要江
百生产企业武者其他依货方篓订吊同]
坠东对指杨怪计划介歼所需的物资,可仕
巾
量,自主篷订订货吊同,并可以自主迷行物资
企业有权拒细抗行任何部门和地五政府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任何方式为企业指怡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
c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十二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
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
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
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
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
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
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
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
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
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
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人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
人境人员的出人境,实行一次性审批、1年内多
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
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
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
出人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
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三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
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
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
民法商法
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
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
设,能够目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
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
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
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
目主决怡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
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
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
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
境外责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厂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
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
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2011年1月8日
删阿)^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
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
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跋,企业有权选
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
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
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
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
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交性投资。
一59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俚调拨企业
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爻
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享有资库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跋资
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俩转让;对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叮以出租,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人,必约全
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人
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
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
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
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
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
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目独立经
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
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
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
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
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
民法商法
规定._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
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
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
绅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
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
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
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
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
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
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
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
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
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
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
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
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
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
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
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八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
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
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闷仡
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
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民法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
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冠统一规定评定的具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征遥由企业目
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
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
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
(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
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
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
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
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
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
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
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莲、降级减薪的办
法,自主决定胶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
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
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
增葛的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撒
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
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
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
规定的,从其规怀。
第二十一条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泳人
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
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
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
达标、升级、鉴跋、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
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诅.
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孙其
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企业按照国家规余的资产经腊形
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广经营形式是指规
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
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
担,实行税后还责。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
第八条企业享有生广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
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交亦品和为社会提供服
洛。
一57一
半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
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库业政策导门的,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
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
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
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余的单位
云
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
划下达部门不子调整的,企
一
I》一
f,与需方企业签订司
求与政府指
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怡的
言业o
*尚佐]口
可以不执行。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九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怡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
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亦品
外,由企业目主怡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
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
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目主余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
由企业目主余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似
第十条企业享有应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目主销售本企业生
民法商法
排庞.
煌记划预定的范霁筠香,需五企东或者政府排
露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
EFJ3XE0FREEN9
C2o1l年1
售的交品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物资札购权.
企业对指代怪记划侦应的物资,有权要江
百生产企业武者其他依货方篓订吊同]
坠东对指杨怪计划介歼所需的物资,可仕
巾
量,自主篷订订货吊同,并可以自主迷行物资
企业有权拒细抗行任何部门和地五政府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任何方式为企业指怡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
c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十二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
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
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
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
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
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
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
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
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
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
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人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
人境人员的出人境,实行一次性审批、1年内多
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
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
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
出人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
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三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
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
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
民法商法
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
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
设,能够目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
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
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
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
目主决怡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
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
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
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
境外责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厂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
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
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2011年1月8日
删阿)^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
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
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跋,企业有权选
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
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
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
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
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交性投资。
一59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俚调拨企业
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爻
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享有资库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跋资
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俩转让;对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叮以出租,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人,必约全
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人
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
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
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
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
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
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目独立经
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
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
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
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
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
民法商法
规定._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
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
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
绅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
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
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
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
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
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
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
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
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
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
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
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
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
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
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
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八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
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
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闷仡
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
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民法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
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冠统一规定评定的具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征遥由企业目
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
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
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
(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
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
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
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
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
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
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
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莲、降级减薪的办
法,自主决定胶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
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
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
增葛的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撒
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
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
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
规定的,从其规怀。
第二十一条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泳人
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
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
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
达标、升级、鉴跋、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
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诅.
第三章“企业自负盘亏的责任
第三章“企业自负盘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
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
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盘亏也负有相应
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
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
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
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
(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
他工资性收人,应当纳人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
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跋职工收
人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
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
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
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
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
-一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
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
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人,应当日
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了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
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_
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紫
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
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
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
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
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
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
拨付。
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
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
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爻。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
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
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
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人抵补,不足部
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余的社会公
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
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子以解
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
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俩。
采取上述掀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腊性
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
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
-_a一
民法商法
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
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
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
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
资。
企业连续2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
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
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
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
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
职.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
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
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
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
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
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
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
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
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
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
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
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
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
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
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人,不得
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二十三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
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
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盘亏也负有相应
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
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
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
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
(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
他工资性收人,应当纳人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
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跋职工收
人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
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
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
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
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
-一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
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
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人,应当日
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了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
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_
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紫
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
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
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
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
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
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
拨付。
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
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
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爻。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
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
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
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人抵补,不足部
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余的社会公
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
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子以解
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
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俩。
采取上述掀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腊性
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
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
-_a一
民法商法
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
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
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
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
资。
企业连续2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
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
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
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
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
职.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
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
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
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
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
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
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
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
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
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
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
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
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
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
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人,不得
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交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交等方式,进行厂品
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
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交业
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
“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
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叮以
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
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停库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
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的措施;扭亏为盘的措
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被责令
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札取有效措施,保
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钟、毁坏、哄抢、私
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一.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智
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货款
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
第三十四条“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
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
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
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
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
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
企业承担。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
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
民法商法
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
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叮以订立
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
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
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
息;被兼并企业转人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
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第三十五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
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
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
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
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
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
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
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
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
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丘的,
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掀施,帮助企业清偿
债务。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
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
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丘,安排破产
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欲
规定的兼并企业的征遇。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
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安置职工。
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英
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
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
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交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交等方式,进行厂品
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
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交业
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
“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
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叮以
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
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停库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
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的措施;扭亏为盘的措
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被责令
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札取有效措施,保
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钟、毁坏、哄抢、私
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一.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智
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货款
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
第三十四条“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
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
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
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
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
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
企业承担。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
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
民法商法
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
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叮以订立
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
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
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
息;被兼并企业转人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
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第三十五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
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
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
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
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
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
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
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
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
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丘的,
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掀施,帮助企业清偿
债务。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
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
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丘,安排破产
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欲
规定的兼并企业的征遇。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
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安置职工。
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英
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
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
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
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
服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
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
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
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
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
经营管理的财交.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
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
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跋、批准
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企
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
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
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
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
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
缴被撒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
民法商法
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阜
难。
第四十三条“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掀施,加强
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浅
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
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
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三)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四)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
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
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
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人纳人成本管理;
(五)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
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四十四条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
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
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二)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
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
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
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
(三)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
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五条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蓉养
老保险相结司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
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
衍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陟等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政府应当木取下列措施为企业
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宁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
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
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
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
业的正常生丘经营秩序。
第四十条“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
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
服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
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
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
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
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
经营管理的财交.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
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
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跋、批准
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企
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
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
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
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
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
缴被撒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
民法商法
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阜
难。
第四十三条“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掀施,加强
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浅
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
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
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三)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四)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
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
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
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人纳人成本管理;
(五)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
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四十四条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
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
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二)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
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
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
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
(三)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
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五条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蓉养
老保险相结司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
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
衍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陟等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政府应当木取下列措施为企业
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宁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
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
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
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
业的正常生丘经营秩序。
第六章_法律责任
第六章_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
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
(C2011年1月8日删除)
(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
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
侵犯企业物资札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四)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怡价权
民法商法
的;
(五)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
挤占、挪用企业目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六)截留或者无位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
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
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八)未依照法余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
他厂级领导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
人员任免权的;
(九)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
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
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
跋、考试、考核的;
(十)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
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
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
权苑的。′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跋,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目
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
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货款的;
月8日删除)
(二)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目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011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
(四)因决策失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
或者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
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不具备偿还能力,盲目责款,致使企
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造成企业财广损失
的;'
(七)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
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
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造成企业利
润虚增或者虚盆实亏的;
(九)将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交品
开发基金或者处置生产性固定资广所得收人用于
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
(十)在企业变更、终止过程中,因管理不
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处置企业财产,造成损失
的;
(十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财库遵
受损失或者企业破产的;
民法商法
(十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经营权
的。
第四十九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
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
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丁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重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勤探、建筑安装、商业、
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
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目泪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倦刘管理杀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
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
(C2011年1月8日删除)
(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
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
侵犯企业物资札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四)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怡价权
民法商法
的;
(五)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
挤占、挪用企业目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六)截留或者无位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
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
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八)未依照法余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
他厂级领导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
人员任免权的;
(九)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
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
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
跋、考试、考核的;
(十)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
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
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
权苑的。′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跋,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目
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
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货款的;
月8日删除)
(二)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目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011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
(四)因决策失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
或者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
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不具备偿还能力,盲目责款,致使企
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造成企业财广损失
的;'
(七)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
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
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造成企业利
润虚增或者虚盆实亏的;
(九)将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交品
开发基金或者处置生产性固定资广所得收人用于
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
(十)在企业变更、终止过程中,因管理不
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处置企业财产,造成损失
的;
(十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财库遵
受损失或者企业破产的;
民法商法
(十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经营权
的。
第四十九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
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
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丁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重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勤探、建筑安装、商业、
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
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目泪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倦刘管理杀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刘除外。
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刘除外。
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发行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