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6-03-10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
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
傅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
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
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
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
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
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
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
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
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欧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
二渡汀-
国务院公报2016,10

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
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
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
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
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
计报告._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
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接照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
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
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
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
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
同、托管各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
定投资管理火、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

对投资管理大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_

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
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
Ane〈…ciercine

国务院文件

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
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
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客: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
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
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
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
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_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公报2016,10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晚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戒者违规投
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
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
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
证券监誓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拳
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
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
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
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
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
公布。E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
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
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

国务院文件
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
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_
者撒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犬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大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戒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
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