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1-08 00:00:00

第四十九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

第四十九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腈
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
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丁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第五十条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
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
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单委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单委
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目泪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目泪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债刘管理朵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足》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芳的管理,引导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芳的管理,引导
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

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刚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发行企业债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民法商法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
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
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
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_企业债券

第二章_企业债券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
照法余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
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
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
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

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
奏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
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
穷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
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
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
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
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
连续3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
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
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目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
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67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
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
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
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刚评
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眠

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眠
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倌.

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
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
理。

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

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
同期限居民储蓉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
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歇;

(二)银行责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
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蓉开
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刚。

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

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
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交经
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厂
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
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

一68一

民法商法
券经营机构承锏。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
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
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

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
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芽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芽利
息收人,按照国家规怡纳税。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_法律责任

第四章_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
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
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
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苏

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苏
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
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
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跋的最

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跋的最
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
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贫款或

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贫款或
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
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蕴业务的机构用所吸
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
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
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侗
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

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
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
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
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从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

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

孔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

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
跋,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民法商法

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
规槲。

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

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
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赔俚责任。

第五章_附,则

第五章_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歹萼J由中国人民银刁亓′工釜丈`同国

第三十八条本条{歹萼J由中国人民银刁亓′工釜丈`同国
冠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
智行条例5》同时废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白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
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一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

第一条“为一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
票据法)的规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
理,选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
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
一“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