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公布 1995-07-28 00:00:00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月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月
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8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
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九条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

第九条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
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并依照本办法申请
设立登记;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1年时终止。`

仲裁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
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戳案件受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戳案件受
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
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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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频
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心
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兰rj蔓{中剩蠢委员差=萼盏=丨茧_二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兰rj蔓{中剩蠢委员差=萼盏=丨茧_二
准,可以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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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司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司
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目行和
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5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

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5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
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漫的
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申】可耆义义鹭』鬣惫=鲁怔…面i匿知「无正当理由不至lj庭亘更者云t昼乡圣1中栽庭气′夕

第十一条申】可耆义义鹭』鬣惫=鲁怔…面i匿知「无正当理由不至lj庭亘更者云t昼乡圣1中栽庭气′夕行可中i窒iL垦庭,可

以视为撒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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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撒回仲裁申请,或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撒回仲裁申请,或
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撒回仲裁申请的,栗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撒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撒回仲裁申请
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梓3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
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z--t00J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全加00dO元的部分-按2%一小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8一一2%交纳
500001元全…OOOOO元的部分按0.乏吝%一1′%釜-〕更乡P{]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M%一一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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