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1-08 00:00:00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
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义;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为;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
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
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有关规余办理。

经济法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
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
地方人民政府确余。|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
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
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
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叮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叮以
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君
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
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
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
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亡品质量监

第二条“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亡品质量监
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
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
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
调工作;

(三)管理交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参与优质丘品的审余,监督检查优质
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一252一

第三条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友是:

第三条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友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丘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广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一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

第四条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
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
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妇
(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
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

第五条“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
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
质量。

第六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第六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
包装上应当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
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
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
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
监督,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
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
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
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
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八条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

第八条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
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
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
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
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和产品质量争
议仲裁检验;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验;

(四)对各地承担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
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方法;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
标准的验证工作.

第九条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

第九条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
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的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所.

第十条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抱
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

经济法

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
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
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
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亡品质量梗
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一的产

第十二条“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一的产
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
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了批评、警告、通
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
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丘许可
证、营业执照: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
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
低劣的.

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

处。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广品标志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广品标志
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
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国家
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质量水
平;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
荣誉称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标

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志,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广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

第十五条广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
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白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库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

第十六条“库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

经济法

行质量监督检验,得酌收检验费,具体办法由国
家标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
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智行规跋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_根据2005
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
制改革的决怡》,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
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余本规余。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
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
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
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
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
涓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
擅目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仕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

第四条仕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
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
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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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人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
金,根据先收后文、列收列支、收文平衡“的原则
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
育费附加纳人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
费拨款.。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
售收人(或营业收人)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
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
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
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