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
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义;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为;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
为1%。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义;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为;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
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
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有关规余办理。
经济法
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有关规余办理。
经济法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
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
地方人民政府确余。|
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
地方人民政府确余。|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
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
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
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
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叮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叮以
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君
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君
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
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
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
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
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
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亡品质量监
第二条“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亡品质量监
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
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
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
调工作;
(三)管理交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参与优质丘品的审余,监督检查优质
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一252一
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
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
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
调工作;
(三)管理交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参与优质丘品的审余,监督检查优质
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一252一
第三条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友是:
第三条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友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丘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广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一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丘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广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一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
第四条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
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
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妇
(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
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
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妇
(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
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
第五条“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
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
质量。
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
质量。
第六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第六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
包装上应当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
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
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
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
监督,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
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
包装上应当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
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
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
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
监督,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
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
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
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
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
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
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八条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
第八条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
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
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
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
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和产品质量争
议仲裁检验;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验;
(四)对各地承担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
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方法;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
标准的验证工作.
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
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
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
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和产品质量争
议仲裁检验;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验;
(四)对各地承担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
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方法;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
标准的验证工作.
第九条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
第九条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
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的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所.
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的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所.
第十条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抱
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
经济法
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
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抱
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
经济法
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
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
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
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亡品质量梗
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
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亡品质量梗
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一的产
第十二条“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一的产
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
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
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
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了批评、警告、通
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
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丘许可
证、营业执照: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
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
低劣的.
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
处。
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了批评、警告、通
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
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丘许可
证、营业执照: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
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
低劣的.
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
处。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广品标志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广品标志
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
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国家
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质量水
平;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
荣誉称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标
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志,并予通报。
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
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国家
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质量水
平;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
荣誉称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标
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志,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广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
第十五条广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
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白至追究法律责任。
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白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库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
第十六条“库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
经济法
行质量监督检验,得酌收检验费,具体办法由国
家标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
制定。-
经济法
行质量监督检验,得酌收检验费,具体办法由国
家标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
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具体规定。
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智行规跋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_根据2005
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智行规跋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_根据2005
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
制改革的决怡》,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
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余本规余。
制改革的决怡》,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
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余本规余。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
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
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
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
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
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
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
涓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
擅目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
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
涓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
擅目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仕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
第四条仕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
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
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学洁一-
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
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
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学洁一-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人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
金,根据先收后文、列收列支、收文平衡“的原则
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
育费附加纳人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
费拨款.。
教育费附加纳人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
金,根据先收后文、列收列支、收文平衡“的原则
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
育费附加纳人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
费拨款.。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
售收人(或营业收人)中支付。
售收人(或营业收人)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
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
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
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
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
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
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