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4-06-27 00:00:00

第二十八条“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

第二十八条“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
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
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
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1

广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农宝
二O〇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b
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冗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

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公报2004.23

国务院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
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
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
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腊组
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
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_事业单位应当遮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四条_事业单位应当遮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
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

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弧-草“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
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
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
冉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
金)等情况。_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
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国务院公报2004-23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目批准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目批准
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
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诊
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口登记
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
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

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
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目收
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撒销、解散的,应当内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撒销、解散的,应当内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夫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内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锏
登记,应当提交撒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
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4事业单仨法人
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
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
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人,必须用于符合其宗白和
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

国务院文件

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
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
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
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
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撒销登记,收缴4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华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桐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桐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跋。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
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
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