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
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
奂规余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
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
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
京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
施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草“怡““期
第一条“为丁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
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
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
条例。,|关“语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
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
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
会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
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遮守本条例。
~一命g一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
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
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
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
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
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
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
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
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
粮的货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
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
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傅
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
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
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
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
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
傅备粮。_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
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
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
正、查处,_=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
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
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其他部门处理.
经济法
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
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
奂规余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
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
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
京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
施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草“怡““期
第一条“为丁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
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
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
条例。,|关“语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
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
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
会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
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遮守本条例。
~一命g一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
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
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
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
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
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
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
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
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
粮的货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
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
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傅
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
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
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
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
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
傅备粮。_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
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
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
正、查处,_=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
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
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其他部门处理.
经济法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
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
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陈
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
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
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尸
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夺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
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
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
的品质情况和人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
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
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
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
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闯备案,并抄送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
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
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陈
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
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
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尸
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夺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
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
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
的品质情况和人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
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
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
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
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闯备案,并抄送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开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开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
一40Q8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傅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
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傅: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
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
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傅
设备;_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
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
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
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_
经营记录。1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
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
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
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
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
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
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
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
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
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
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
E国一。,英s:
经济法
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
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
业、中央傅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
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傅
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以及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人库的中央
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
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傅备粮实
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傅
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
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睫报中央
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捶杂探假、
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
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
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震变.
第二十六条“承傅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
人账、高价售出低价人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
增人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货
款和贵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
傅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
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傅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傅备粮的
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糗
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
及时报告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
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傅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
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
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
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
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
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撩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
储存的中央傅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
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
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
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傅
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
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傅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
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
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
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仁
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责款与粮
经济法
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
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
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人库成本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人库成本一
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
承储企业必须遮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人
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
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人
“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
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
一40Q8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傅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
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傅: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
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
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傅
设备;_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
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
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
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_
经营记录。1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
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
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
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
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
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
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
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
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
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
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
E国一。,英s:
经济法
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
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
业、中央傅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
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傅
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以及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人库的中央
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
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傅备粮实
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傅
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
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睫报中央
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捶杂探假、
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
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
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震变.
第二十六条“承傅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
人账、高价售出低价人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
增人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货
款和贵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
傅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
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傅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傅备粮的
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糗
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
及时报告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
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傅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
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
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
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
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
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撩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
储存的中央傅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
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
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
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傅
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
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傅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
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
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
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仁
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责款与粮
经济法
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
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
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人库成本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人库成本一
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
承储企业必须遮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人
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
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人
“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
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
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
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
用中央储备粮:国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
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
他情形。
一407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
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
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
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具体组织实施。
祉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
粮些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
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
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
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
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
用中央储备粮:国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
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
他情形。
一407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
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
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
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具体组织实施。
祉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
粮些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
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
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_监督检查
第五章_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
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人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口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
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
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
立即了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
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
一&一-
经济法
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目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
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
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
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
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
文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
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
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
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札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
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
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
责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
管,应当孙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
情况。
第四十二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
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人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口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
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
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
立即了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
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
一&一-
经济法
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目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
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
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
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
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
文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
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
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
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札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
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
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
责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
管,应当孙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
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撒职的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
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
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万再
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
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
处的。
第五十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文
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
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
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
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傅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闭
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廿安
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
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一重
经济法
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傅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
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傅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
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
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
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承傅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
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
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探杂搭假、以次充
好的;^
“C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
央傅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傅备粮陈化、震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
债务的.
~一江4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
低价购迹高价人账、高价售出低价人账、以旧粮
顶替新粮、虚增人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
中央傅备粮贷款和贵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
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
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
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傅备粮代储企业,取消
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
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
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
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撒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
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货款利息、管理费
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
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
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撒职直至开除的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
参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
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俯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的规余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
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撒职的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
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
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万再
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
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
处的。
第五十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文
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
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
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
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傅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闭
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廿安
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
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一重
经济法
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傅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
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傅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
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
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
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承傅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
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
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探杂搭假、以次充
好的;^
“C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
央傅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傅备粮陈化、震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
债务的.
~一江4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
低价购迹高价人账、高价售出低价人账、以旧粮
顶替新粮、虚增人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
中央傅备粮贷款和贵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
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傅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
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
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傅备粮代储企业,取消
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
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
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
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撒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
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货款利息、管理费
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
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
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撒职直至开除的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
参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
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俯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的规余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
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五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
省、目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
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
省、目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
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张怡中田峦
第一章张怡中田峦
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
ew怡刹河s
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
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
ew怡刹河s
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