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附“则
第七章_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09
己
一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
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OO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
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
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
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
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二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
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
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
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俊二
国务院公报2007.34
航线角为真航线角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木
一一柯
d
一一柯
民
-
国务院文件
甲机场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续)
英尺米高度层米奉尸
48900|14900
14300|46900
44900|13700
600m1
5n13100]43000
41100[125002
12200]40100
39100[11900
rr一一一一一一一600|3810
37100[11300De600m
fiene沥一兵奂一一d1000|36100
35100|10700.
.10400|34100
33100|10100
]9800‖32100
3L100|9500院
92
“个罚acaeerretssseciteitmicescitcotmierititettsstsetcaeicipWppeyiiRHpRidRHWtiiiWtSt诊pw
nnsitncnconpqerrgceneierr人nieiniuuzgtieraialon刑园颂喜
e
g一一一一一一一一Igq1650
24600卞7500ree
加60003000t<)(X)】丨l]_'′′'′
6600|21700
20700|6300
6000‖19700
18700卞5700
5400|177
16700卞5100′标
′4800]15700
14800万4500
4200|13800
12800卞3900
3600|11800
10800|3300-
000|%
8900卜2700|
2400|7900
6900|2100
|-一1800|5900
4900|1500「高原山区不少于600米yw
3000|900/…AHHT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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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足海平面_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公报2007.34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
央军委关于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
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4中华人
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09
己
一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
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OO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
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
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
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
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二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
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
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
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俊二
国务院公报2007.34
航线角为真航线角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木
一一柯
d
一一柯
民
-
国务院文件
甲机场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续)
英尺米高度层米奉尸
48900|14900
14300|46900
44900|13700
600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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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0[1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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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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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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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7900
6900|2100
|-一1800|5900
4900|1500「高原山区不少于600米yw
3000|900/…AHHTTR…`
…暮Z′京不〕】二么暮00舜I逞木沥5“阮R600]2000
,假足海平面_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公报2007.34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
央军委关于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
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4中华人
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三章行管制
第三章行管制
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章行间隔
第六章行间隔
第七章《行指挥
第七章《行指挥
第八章KK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八章KK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
保障
保障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_附“则
第十二章_附“则
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
信号
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
信号
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
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
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
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
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遮守本
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遮守本规则负
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
附件二
附件三
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
先准备、《行直接准备、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
段进行。《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畦I′T空
管理部门目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
保证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遮守有关规章制度,积
极林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k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
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
尸桥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
空咤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
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
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署
有最后决余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
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
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
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
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
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遮守本
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遮守本规则负
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
附件二
附件三
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
先准备、《行直接准备、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
段进行。《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畦I′T空
管理部门目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
保证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遮守有关规章制度,积
极林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k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
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
尸桥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
空咤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
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
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署
有最后决余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
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
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
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
飞行需要、《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
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
理和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
油区和临时K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余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
z有限w
国务院公报2007.34
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
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
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
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
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室
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
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
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
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
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
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
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
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
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
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
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
“下限。
第十六条“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
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第十七条“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
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
器不得飞人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
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
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
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
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
穹器,不得飞人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
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
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人空中危
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
国务院文件
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撒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
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
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宇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
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
公里。
第二十二条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冠
有关规余执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
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K行管制
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市上
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K行特殊需
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
门划设。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
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
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
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
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
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
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
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
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人目标的方向不得与
航路芸又。.洁
第二十六条“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
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
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
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
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所在地
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
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
察,确保K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
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
国务院公报2007.34
国务院文件
管制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报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
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
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
飞行需要、《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
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
理和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
油区和临时K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余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
z有限w
国务院公报2007.34
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
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
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
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
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室
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
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
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
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
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
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
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
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
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
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
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
“下限。
第十六条“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
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第十七条“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
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
器不得飞人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
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
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
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
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
穹器,不得飞人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
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
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人空中危
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
国务院文件
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撒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
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
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宇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
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
公里。
第二十二条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冠
有关规余执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
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K行管制
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市上
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K行特殊需
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
门划设。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
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
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
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
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
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
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
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
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人目标的方向不得与
航路芸又。.洁
第二十六条“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
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
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
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
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所在地
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
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
察,确保K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
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
国务院公报2007.34
国务院文件
管制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报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行管制
第三章行管制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
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
管制服务。
第二十九条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接照批准的计划飞行,
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人空中禁区、
“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人国(边)境;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
碍物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
航空器。
第三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
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
机场飞行管制区。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
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
台管制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及其毗连的公海的上空划分若干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一条各类管制区的划设,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类管制区的飞行管制,由有
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定地区
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的飞行,应当执行特种飞行管
制规定。`
第三十四条“担负飞行管制任务的航空管理
部门及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
本规则制定飞行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制定协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
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
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
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
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
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
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
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
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
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战斗飞行按照战斗命令执行,
飞机起飞前或者起飞后必须及时通报飞行管制部
门。|
第三十七条_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
航空器,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
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第三十八条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
内、外K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
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
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
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
第三十九条“组织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
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当地飞
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飞行申请的内容包
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行范围、起止时间、
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
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_航空器飞人相邻管制区前,《行
管制部门之间应当进行管制移交。管制移交应当
按照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管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飞行的
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禅止无识别标
志的航空器K行。
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
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航空豁的识别标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狙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空中交通管制员、K行指挥员
(含K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执照、证书后,方可上岗
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
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
管制服务。
第二十九条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接照批准的计划飞行,
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人空中禁区、
“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人国(边)境;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
碍物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
航空器。
第三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
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
机场飞行管制区。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
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
台管制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及其毗连的公海的上空划分若干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一条各类管制区的划设,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类管制区的飞行管制,由有
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定地区
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的飞行,应当执行特种飞行管
制规定。`
第三十四条“担负飞行管制任务的航空管理
部门及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
本规则制定飞行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制定协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
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
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
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
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
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
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
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
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
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战斗飞行按照战斗命令执行,
飞机起飞前或者起飞后必须及时通报飞行管制部
门。|
第三十七条_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
航空器,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
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第三十八条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
内、外K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
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
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
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
第三十九条“组织与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
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当地飞
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飞行申请的内容包
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行范围、起止时间、
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
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_航空器飞人相邻管制区前,《行
管制部门之间应当进行管制移交。管制移交应当
按照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管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飞行的
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禅止无识别标
志的航空器K行。
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
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航空豁的识别标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狙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空中交通管制员、K行指挥员
(含K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执照、证书后,方可上岗
工作。
第四章“机场区域内行
第四章“机场区域内行
第四十三条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
划怡的一余范围的设置各种K行空域的空间。
a俊多-
国务院公报2007.34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
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
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
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
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邹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
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
制区的界线相同。-
第四十四条“机场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
场使用细则。
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按照规
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
第四十六条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
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
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K行方可开始。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
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
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_屉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
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
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
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
方口t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第四十八条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
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
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
律。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
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联络。
第四十九条飞行员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
节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余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
指挥员指余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
(二)谢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
于册或者K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
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三)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
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
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
滑行,主动避让。
国务院文件
(四)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
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
得小于50米。
(五)夜间滑行或者牵引,应当打开航空器上
的航行灯。
(六)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
代替滑行:^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
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
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第五十条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
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人着陆
时,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
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
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_
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五十一条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
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
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也可以为右航线;起落
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当保持在1500米以
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
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
器,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
得小于200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
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
加人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
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人,不得
横向截人。
第五十二条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
升或者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必须接照空中
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
航空器飞离机场加人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
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拳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
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第五十三条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穿
云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矛盾时,由负责该
地区飞行管制的部门调整:
第五十四条_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
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
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
内飞行:
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
国务院公报2007.34
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
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
米以上的高度差。
第五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行人员必项加
强空中观察。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人的水平距
离和垂直距离。
机长对目视飞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六条“航空器进人着陆,应当经空中
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不具备着陆条
件的,不得勉强着陆。
航空器着陆后,应当迅速脱离跑道。
第五十七条飞行人员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按
仪表飞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人员掌握复杂气象飞行技术;
(二)航空器配备有完好的航行设备和无线
电通信设备。
第五十八条复杂气象条件下进人机场区域
的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K行指挥员
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评航空
器飞人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问行员通报下列
情况:
(一)进人的飞行高度;
(二)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
(三)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
机场上空的云底高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口、
风速,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或者零点高
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
(四)仪表进场或者穿云方法和着陆航门。
第五十九条“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必须保
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
或者飞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未经评叮,不得
目行改变。
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应当按照
规定的顺序降落。特殊情况下,经空中芸通管制
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优先降落。
第六十条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
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当下降到规定的
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
时,应当立即停止下降,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
至安全高度。
航空器因故不能在该机场降落的,空中芸通
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
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
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行高
国务院文件
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在飞行人员同备
降机场沟通无线电联络并且报告在备降机场着陆
已有保障以前,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
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继续与该航空器
保持联络。
第六十一条航空器飞临降落机场时,机场
的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且航
空器无法飞往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
飞行指挥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指挥航空器安全
降落。
第六十二条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捶
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滑翔机飞
行员应当服从拖曳飞机飞行员的指挥-
滑翔机在空中脱离拖曳,必须在规定的高度
上进行,并且经拖曳飞机飞行员同意,但紧急情况
除外。
第六十三条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
的时间;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机场起飞和
降落的时间,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
相邻机场应当互相主动通报有关的飞行情
况。
第四十三条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
划怡的一余范围的设置各种K行空域的空间。
a俊多-
国务院公报2007.34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
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
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
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
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邹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
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
制区的界线相同。-
第四十四条“机场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
场使用细则。
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按照规
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
第四十六条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
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
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K行方可开始。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
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
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_屉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
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
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
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
方口t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第四十八条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
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
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
律。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
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联络。
第四十九条飞行员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
节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余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
指挥员指余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
(二)谢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
于册或者K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
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三)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
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
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
滑行,主动避让。
国务院文件
(四)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
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
得小于50米。
(五)夜间滑行或者牵引,应当打开航空器上
的航行灯。
(六)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
代替滑行:^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
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
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第五十条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
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人着陆
时,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
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
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_
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五十一条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
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
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也可以为右航线;起落
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当保持在1500米以
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
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
器,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
得小于200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
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
加人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
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人,不得
横向截人。
第五十二条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
升或者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必须接照空中
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
航空器飞离机场加人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
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拳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
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第五十三条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穿
云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矛盾时,由负责该
地区飞行管制的部门调整:
第五十四条_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
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
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
内飞行:
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
国务院公报2007.34
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
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
米以上的高度差。
第五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行人员必项加
强空中观察。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人的水平距
离和垂直距离。
机长对目视飞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六条“航空器进人着陆,应当经空中
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不具备着陆条
件的,不得勉强着陆。
航空器着陆后,应当迅速脱离跑道。
第五十七条飞行人员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按
仪表飞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人员掌握复杂气象飞行技术;
(二)航空器配备有完好的航行设备和无线
电通信设备。
第五十八条复杂气象条件下进人机场区域
的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K行指挥员
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评航空
器飞人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问行员通报下列
情况:
(一)进人的飞行高度;
(二)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
(三)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
机场上空的云底高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口、
风速,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或者零点高
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
(四)仪表进场或者穿云方法和着陆航门。
第五十九条“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必须保
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
或者飞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未经评叮,不得
目行改变。
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应当按照
规定的顺序降落。特殊情况下,经空中芸通管制
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优先降落。
第六十条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
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当下降到规定的
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
时,应当立即停止下降,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
至安全高度。
航空器因故不能在该机场降落的,空中芸通
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
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
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行高
国务院文件
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在飞行人员同备
降机场沟通无线电联络并且报告在备降机场着陆
已有保障以前,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
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继续与该航空器
保持联络。
第六十一条航空器飞临降落机场时,机场
的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且航
空器无法飞往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
飞行指挥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指挥航空器安全
降落。
第六十二条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捶
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滑翔机飞
行员应当服从拖曳飞机飞行员的指挥-
滑翔机在空中脱离拖曳,必须在规定的高度
上进行,并且经拖曳飞机飞行员同意,但紧急情况
除外。
第六十三条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
的时间;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机场起飞和
降落的时间,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
相邻机场应当互相主动通报有关的飞行情
况。
第五章航路和航线《行
第五章航路和航线《行
第六十四条“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
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六十五条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
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
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
障。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
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余经过批准。
第六十六条“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
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
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跋的飞行间隔。
第六十七条飞行任务书是许可K行人员进
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K行任
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
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
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
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国务院公报2007.34
国务院文件
一-一-一-一一-一::
前,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对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备倩况进
行检查。飞行准备质量答合要求时,方可执行一
行任务。
第六十九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
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
倩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
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
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
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
“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
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
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
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
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一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接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
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第七十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遮守有关
的飞行规则和飞行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服从弋
行指挥,准确实施领航,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注
意观察空中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
飞行情况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
发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
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
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
右侧看到另--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
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
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
限人-
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七十二条“在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
靠近的临时航线飞行时,飞行人员应当加强对空
中的观察,防止与航路飞行的航窒器相撞。当临
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
8公里的,应当接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在云中
飞行或者水平能见度小于8公里的,应当拳照空
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在靠
近航路的航线上飞行时,应当与航路的边界保持
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七十三条未配备复杂气象飞行设备的航
空器,机长应当拳照规定的飞行最低气象条件,在
安全高度以上进行目视飞行,防止飞人云中.
第七十四条“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
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
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
米。|
第七十五条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
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
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
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
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
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
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应
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接照该机场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第七十六条飞行中,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
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
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
机场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仍保持原高度
飞行;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
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
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
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第七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
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
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
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顾事
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
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国务院公报2007.34
或者航空公司报告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
况,送芸行任务书和k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
约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
批准后方叮起飞。
第七十八条航路\航线K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
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
第六十四条“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
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六十五条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
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
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
障。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
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余经过批准。
第六十六条“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
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
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跋的飞行间隔。
第六十七条飞行任务书是许可K行人员进
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K行任
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
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
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
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国务院公报2007.34
国务院文件
一-一-一-一一-一::
前,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对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备倩况进
行检查。飞行准备质量答合要求时,方可执行一
行任务。
第六十九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
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
倩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
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
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
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
“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
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
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
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
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一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接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
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第七十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遮守有关
的飞行规则和飞行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服从弋
行指挥,准确实施领航,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注
意观察空中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
飞行情况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
发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
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
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
右侧看到另--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
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
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
限人-
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七十二条“在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
靠近的临时航线飞行时,飞行人员应当加强对空
中的观察,防止与航路飞行的航窒器相撞。当临
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
8公里的,应当接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在云中
飞行或者水平能见度小于8公里的,应当拳照空
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在靠
近航路的航线上飞行时,应当与航路的边界保持
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七十三条未配备复杂气象飞行设备的航
空器,机长应当拳照规定的飞行最低气象条件,在
安全高度以上进行目视飞行,防止飞人云中.
第七十四条“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
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
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
米。|
第七十五条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
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
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
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
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
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
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应
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接照该机场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第七十六条飞行中,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
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
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
机场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仍保持原高度
飞行;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
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
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
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第七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
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
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
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顾事
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
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国务院公报2007.34
或者航空公司报告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
况,送芸行任务书和k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
约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
批准后方叮起飞。
第七十八条航路\航线K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
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
第六章飞行间隔
第六章飞行间隔
第七十九条《行间隔是为了防止&行冲
穷,保证行安全,提高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
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
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
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跋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
变时,应当经行管制部门许可。
第八十条_航路、航线行或者转场飞行的
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行高度层按
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
由900米全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
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
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
度由600米全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
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
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
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
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
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
第八十一条“航路\航线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水平间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空中英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一一一一
第八十二条《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_
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K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
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
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
国务院文件
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
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
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
规定。
第八十三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
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
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
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
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
于安全高度。
第八十四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
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
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
况等配备。
第八十五条“在同一条航路,航线有数架
(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应当分
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
不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可以允许数架(数批)
航空器在同一条航路,航线.同一个高度层内飞
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
纵向间隔。
第八十六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
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
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
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
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
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
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
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
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人
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
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
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
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
P
国务院公报2007.34
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
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
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第八十七条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
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
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
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
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
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
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
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
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
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
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
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
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
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
层的地段和时间。_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
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
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
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
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
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第七十九条《行间隔是为了防止&行冲
穷,保证行安全,提高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
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
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
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跋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
变时,应当经行管制部门许可。
第八十条_航路、航线行或者转场飞行的
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行高度层按
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
由900米全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
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
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
度由600米全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
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
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
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
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
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
第八十一条“航路\航线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水平间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空中英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一一一一
第八十二条《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_
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K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
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
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
国务院文件
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
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
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
规定。
第八十三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
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
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
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
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
于安全高度。
第八十四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
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
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
况等配备。
第八十五条“在同一条航路,航线有数架
(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应当分
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
不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可以允许数架(数批)
航空器在同一条航路,航线.同一个高度层内飞
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
纵向间隔。
第八十六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
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
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
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
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
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
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
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
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人
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
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
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
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
P
国务院公报2007.34
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
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
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第八十七条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
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
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
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
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
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
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
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
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
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
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
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
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
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
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
层的地段和时间。_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
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
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
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
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
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第七章《行指挥
第七章《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
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正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
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一)了解飞行任务.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
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
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二)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变化,及时向
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
照计划飞行;
国务院文件
(三)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札取措
施,正确处置。
第九十一条飞行指挥必须拳照下列调配原
则安排飞行次序: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九十二条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
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十三条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
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
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
飞行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
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
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四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
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
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
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
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
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
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十五条“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指挥
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
千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
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拂.
第九十六条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
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
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浑空地带以
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
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
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
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第九十七条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
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国多言′I窦嶂忘公报20017.34
第八十九条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
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正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
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一)了解飞行任务.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
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
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二)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变化,及时向
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
照计划飞行;
国务院文件
(三)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札取措
施,正确处置。
第九十一条飞行指挥必须拳照下列调配原
则安排飞行次序: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九十二条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
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十三条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
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
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
飞行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
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
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四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
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
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
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
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
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
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十五条“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指挥
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
千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
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拂.
第九十六条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
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
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浑空地带以
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
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
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
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第九十七条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
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国多言′I窦嶂忘公报20017.34
第八章《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八章《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十八条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窒然
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
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
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
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
行指挥员和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对飞行中特殊
情况的处置必须预有准备。飞行人员应当及时察
觉飞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各种征兆,熟练掌握在
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空
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熟知在不同
的飞行条件下特殊情况的指挥措施和组织援救遇
险航空器的方法;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使各种保障设施经常处于
良好状态,随时能为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
飞行指挥员正确处置特殊情况提供有利条件。
第一百条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机长必须
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
取措施保全航空器。时间允许的,机长应当及时
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
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并且拳照其指示行动。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空
中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指挥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
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
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
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
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
遇险信号。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
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
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一百零二条军用航空器遇险时,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当地政府和驼
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
航空器时,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
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
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
和援救。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搜寻援救活动的组织与
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第一白零三条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
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
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第九十八条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窒然
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
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
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
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
行指挥员和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对飞行中特殊
情况的处置必须预有准备。飞行人员应当及时察
觉飞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各种征兆,熟练掌握在
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空
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熟知在不同
的飞行条件下特殊情况的指挥措施和组织援救遇
险航空器的方法;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使各种保障设施经常处于
良好状态,随时能为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
飞行指挥员正确处置特殊情况提供有利条件。
第一百条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机长必须
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
取措施保全航空器。时间允许的,机长应当及时
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
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并且拳照其指示行动。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空
中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指挥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
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
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
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
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
遇险信号。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
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
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一百零二条军用航空器遇险时,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当地政府和驼
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
航空器时,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
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
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
和援救。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搜寻援救活动的组织与
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第一白零三条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
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
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
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
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
切协同,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
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
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
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
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
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撒除
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
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撩除还
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
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
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
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雷达保障工作,应当按照管制区域或者雷达
责任区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一)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航
穹器的位置;
(二)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航
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时发现和报知航空器
偏离航路.航线.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
情况;
(三)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的航空器时,
应当组织有关雷达重点观察,迅速判明迷航.遇险
“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
(四)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应当根据空
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及时组织
雷达探测天气。
国务院公报2007.34
第一百零九条“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
气象保障部门负责。
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
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
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
提出派遣航定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
气的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
天气警报和通报。
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
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
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
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
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
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条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
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气
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
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
报资料。_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
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
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
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
切协同,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
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
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
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
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
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撒除
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
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撩除还
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
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
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
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雷达保障工作,应当按照管制区域或者雷达
责任区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一)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航
穹器的位置;
(二)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航
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时发现和报知航空器
偏离航路.航线.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
情况;
(三)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的航空器时,
应当组织有关雷达重点观察,迅速判明迷航.遇险
“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
(四)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应当根据空
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及时组织
雷达探测天气。
国务院公报2007.34
第一百零九条“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
气象保障部门负责。
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
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
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
提出派遣航定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
气的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
天气警报和通报。
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
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
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
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
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
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条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
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气
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
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
报资料。_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
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足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足
第一百一十二条外国航空器飞人或者飞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外国航空器飞人或者飞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
或者飞出。飞人或者飞出领空前20至15分钟,
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
部门报告,并取得飞人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未经
许可,不得飞人或者飞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飞人或者飞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
国务院文件
指定的机场降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的外国民
用航空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掀施,令其纠正。情
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札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
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第一百一十二条外国航空器飞人或者飞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外国航空器飞人或者飞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
或者飞出。飞人或者飞出领空前20至15分钟,
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
部门报告,并取得飞人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未经
许可,不得飞人或者飞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飞人或者飞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
国务院文件
指定的机场降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的外国民
用航空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掀施,令其纠正。情
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札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
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规则规余,《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对其处罚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本章
规定。
第一白一十七条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审
批.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一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
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
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一个月至三个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白一十九条空中交通管制员、《行指
挥员未按本规则规余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
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一白二十条《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
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
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规则规余,《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对其处罚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本章
规定。
第一白一十七条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审
批.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一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
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
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一个月至三个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白一十九条空中交通管制员、《行指
挥员未按本规则规余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
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一白二十条《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
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
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_附“则
第十二章_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
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欲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
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
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一白二十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航空单位,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行
国务院公报2007-34
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航空运输公司、K行俱
乐部、K行部队、《行院校等。
航空管理部门,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
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空军、总参谋部陆航局等。
过渡高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
高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过渡高,是指一个特余的场面气压高。在此
附件一
国务院文件-
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
一o
过渡高度层,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
用飞行高度层。
终端管制区,是指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
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01年8月1
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
4月21旯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
则》同时废止。'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工贺认吴25sl.夕
1|诬狡起E|飞行员向上举手|闪焦航行灯
禁止着陆信
前起落架故障
行跑道铺设一纵布
史
|2|兆许起飞一|用白色信叶旗向上指,然后指向起飞方向|打开绿色信号灯
禁I起飞(或者滑|用红色信号旗向上指或者向航空器前方
行)发射红色信叶弹
请求着陆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摇摆航空器′_暑」亢戛【′……岳堇F幂薯_,重重菅】t)…呈熹i苣J二′盖…}叟…薯〔且'欠]赘醴翼罐'_J′〔子_示却〈]「或
弯招萍陆_萱丨呈亘′菅鱼童'旦带′宫盾苜i玉〕〈'('I`,,字布虱*(者发夏j〕`乡)录色信
将“T“字布摆成“十“字形或者发射红色
打开红色信号灯或者向航空器前方发射
红色信号弹,
打开T“字灯或者发射绿色信号弹′
将“T“字灯改成十“字形或者发射红色
信号弹
号弹
′_…圃Z辜`录茎二全】【薯胴丨蠹「乜机立艮[]薯((′T,,字布前五米处与′潢布平刁」_示放一′厘盲1e
上s诊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
请求立即强迫着陆|数颗信号弹e′
命令在备降机场降|在*T“字布位置摆一箭头式布;箭头指向|在“T“字灯位置摆一箭头式灯光,箭头指
落备降机场.
言壹叠亏『】`〈黟\7…_……L′壹"_…条j…'旦翼鼻苷着…将“T“字布摆在迫降地带关闭“T“字灯,用探照灯照射迫降地带
罚.Tv字布巾
在机场上空做右起|人.“人二在形“在丫字灯前五米处用灯光摆一个三角
落航线飞行在““字布前五米处用布摆一个三角形形
起落架未放下彗誓辜言!T孙布分开五米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孽鼻(壹((′l`,,宇孤七]「釜}雯F…i》i〈亘吏者z【之戛]〕`窒[色信J^…叟′
右起落架故障将T字布横布右端折起
左起落架故障将T“字布横布左端折起
在T“字布前,纵布延长线上十米处,平
“T“字布的尼寸。纵布的长度为十二米,宽度为二米;横布及辅助布的长度为九米,宽度为二米;
“个孙布的颜色:地面有雪用红色或者黑色,没有雪用日色。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销助指拂.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信号类别`<
中的航空器地面上的航空器
号
|1|绅色灯光指向航空器“|可以着陈b兵心仪
|2一红色灯光指向航空器,,|濑让其他航空噬并继续盘旋【挂租罗初算吴人回*
返回着阻
机场不安全,不要着陆^
在此机场着陆些滢行到停机坪
晚不要着陆u国
朱
华
小
咀
心
Ed
青`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1李仁牢江半渡佐似寺体学基荣|仁考似坤市3
航线角为真航线角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续)
英尺米高度层米「奂尸
48900|14900
14300]46900
44900|13700|
600m1
F一t8sct心林林iri00|4000
41100[12500一一一一一一“一3一一一
-一一一一|2200|40100
39100[11900一一一一一一心
-一r一小小一小II600|3810
37100[11300e600m
11000]36100
35100[100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I0400|34100
33100[101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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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0[95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d
-一小一十%0
渡育胡浩河ppspsmWenRmpsg6XRePsgeFHHhLitat3Etr
grvyr0朝3600
26600|30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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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伟grr1一e标一rmeyar0200|2
木沥ch河i江志
-一一一十6600|21700
20700卜66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E一一一一一6000|19700
187005700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3400]11700
16700万5100
4800|15700
14800|4500
4200|13800
12800|3900.
3600|11800
10800卜3300-
3000|9800
8900万2700′
2400|7900
69002100
'==1800|5900
4900|1500「高原山区不少于600米逊
3000|900/…A“所闵…二命
〕薯Z原于400米孝明巳W1便定莲平面史20
borplgpiFR吴p一_皂余足得万团_
甲机场乙机场“丙机场“
一25一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附件三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司史吴canssws丁#|aecawsagy改
春间:通常在目标机前侧方,摇摆
东一你已越境(偏
机翼由内向外做水平移动,并可|解门FF余
告|爬射机尾陆空协同信号弹:(恢复正常航|春间:摇摆机翼,并立即改变航向-
警'薯′′毒祟『…'『丐/)熹丁同藿羊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线)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
(〕航行灯。
春间:通常在我方一侧向其做小速|越境飞机立|直升机:
度差的连续攻击动作。即退出
春问或夜间:在被拦截目标的侧1
茎,平行l'咯鲁誓彗匡前,韦单】t包向前〕菅】一莫j习旷言'…]Z良_]…j〔艾】言'亢
春间或夜间:摇摆航空器,不规则
春间或夜间:在我方一侧,向目标
机反复压坡度。
地闪烁航行灯并改向飞行。
晚间:向目标做连续的攻击动作或|“向外弋行
采用大角度进人拦截的方法,进行
击。
夜间:向目标做连续的攻击动作。
1\星间或夜间:摇摆机翼(夜间可
星间或夜间:
播摆机翼,立即改变航向。
|n“
违度向境外方向飞行。映间或夜闭:
-摇摆机翼(不规则地闪炳航行
2.接近边境做大于90的上升转灯),并路随-口
弯急速脱离目标。不要穿越被拦|你可以前进河
截目标机的飞行路线。
1星间:在目标机左前方摇摆机
鬓,得到回答后,向左以目标跟得
悬壳兽速度做水平慢转弯,飞向指定
夜l官′]【二同样动作,并不萎蹬【」丨I贝‖j耆耆旦闪拢C【)E
航行灯。
小学商囡栗余响勒侧崔鸟山交学汞版森余筒勒作
星间:摇摆机翼并跟随.
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
航行灯。
2.到达机场后,在机场上空盘旋,
长机放起落架,并沿着陆航向飞越
跑道上空(夜间同样动作,并打开
着陆灯),引导目标着陆。
)菖〕I募妄下起辜夕客垄`呈,夜I`I睾TJ…(寻T序乡罡唇打开看【陆
春间:高出场面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米拦截机收上起落架并使用第
飞越着陆跑道,收上起落架,在机场上空盘三组第1项信号。在地面引|明白
第|旋。寻下,将目标引领到其他机|跟我来
与
夜间:高出场面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场。
米,越着陆跑道,闪烁着陆灯,在机场上
空盘旋。如不能闪烁着陆灯,闪烁可利用
的其他灯光。
陶
如决定释放被拦截机使用第
二组引导出境第2项信号。
星间或夜间:规则地开关一切可供使用的
灯光,但其方式要与闪烁灯光有所区别。
春间或夜间:摄摆机翼,闪烁
航行灯,跟踪监视其行动。
昼丨盲]亘囊Z夜丨`l熹i]=不芝…_」I忑贝‖地闪少霞]…一切可供使天于…j
的灯光。
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
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欲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
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
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一白二十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航空单位,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行
国务院公报2007-34
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航空运输公司、K行俱
乐部、K行部队、《行院校等。
航空管理部门,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
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空军、总参谋部陆航局等。
过渡高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
高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过渡高,是指一个特余的场面气压高。在此
附件一
国务院文件-
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
一o
过渡高度层,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
用飞行高度层。
终端管制区,是指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
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01年8月1
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
4月21旯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
则》同时废止。'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工贺认吴25sl.夕
1|诬狡起E|飞行员向上举手|闪焦航行灯
禁止着陆信
前起落架故障
行跑道铺设一纵布
史
|2|兆许起飞一|用白色信叶旗向上指,然后指向起飞方向|打开绿色信号灯
禁I起飞(或者滑|用红色信号旗向上指或者向航空器前方
行)发射红色信叶弹
请求着陆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摇摆航空器′_暑」亢戛【′……岳堇F幂薯_,重重菅】t)…呈熹i苣J二′盖…}叟…薯〔且'欠]赘醴翼罐'_J′〔子_示却〈]「或
弯招萍陆_萱丨呈亘′菅鱼童'旦带′宫盾苜i玉〕〈'('I`,,字布虱*(者发夏j〕`乡)录色信
将“T“字布摆成“十“字形或者发射红色
打开红色信号灯或者向航空器前方发射
红色信号弹,
打开T“字灯或者发射绿色信号弹′
将“T“字灯改成十“字形或者发射红色
信号弹
号弹
′_…圃Z辜`录茎二全】【薯胴丨蠹「乜机立艮[]薯((′T,,字布前五米处与′潢布平刁」_示放一′厘盲1e
上s诊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航空器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
请求立即强迫着陆|数颗信号弹e′
命令在备降机场降|在*T“字布位置摆一箭头式布;箭头指向|在“T“字灯位置摆一箭头式灯光,箭头指
落备降机场.
言壹叠亏『】`〈黟\7…_……L′壹"_…条j…'旦翼鼻苷着…将“T“字布摆在迫降地带关闭“T“字灯,用探照灯照射迫降地带
罚.Tv字布巾
在机场上空做右起|人.“人二在形“在丫字灯前五米处用灯光摆一个三角
落航线飞行在““字布前五米处用布摆一个三角形形
起落架未放下彗誓辜言!T孙布分开五米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孽鼻(壹((′l`,,宇孤七]「釜}雯F…i》i〈亘吏者z【之戛]〕`窒[色信J^…叟′
右起落架故障将T字布横布右端折起
左起落架故障将T“字布横布左端折起
在T“字布前,纵布延长线上十米处,平
“T“字布的尼寸。纵布的长度为十二米,宽度为二米;横布及辅助布的长度为九米,宽度为二米;
“个孙布的颜色:地面有雪用红色或者黑色,没有雪用日色。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销助指拂.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信号类别`<
中的航空器地面上的航空器
号
|1|绅色灯光指向航空器“|可以着陈b兵心仪
|2一红色灯光指向航空器,,|濑让其他航空噬并继续盘旋【挂租罗初算吴人回*
返回着阻
机场不安全,不要着陆^
在此机场着陆些滢行到停机坪
晚不要着陆u国
朱
华
小
咀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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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1李仁牢江半渡佐似寺体学基荣|仁考似坤市3
航线角为真航线角
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续)
英尺米高度层米「奂尸
48900|14900
14300]46900
44900|13700|
600m1
F一t8sct心林林iri00|4000
41100[12500一一一一一一“一3一一一
-一一一一|2200|40100
39100[11900一一一一一一心
-一r一小小一小II600|3810
37100[11300e600m
11000]36100
35100[100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I0400|34100
33100[101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ra
-一一小%800|32100
31100[9500一一一一一一一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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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一一一一一6000|19700
187005700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3400]11700
16700万5100
4800|15700
14800|4500
4200|13800
12800|3900.
3600|11800
10800卜3300-
3000|9800
8900万2700′
2400|7900
69002100
'==1800|5900
4900|1500「高原山区不少于600米逊
3000|900/…A“所闵…二命
〕薯Z原于400米孝明巳W1便定莲平面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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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7.34'国务院文件
附件三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司史吴canssws丁#|aecawsagy改
春间:通常在目标机前侧方,摇摆
东一你已越境(偏
机翼由内向外做水平移动,并可|解门FF余
告|爬射机尾陆空协同信号弹:(恢复正常航|春间:摇摆机翼,并立即改变航向-
警'薯′′毒祟『…'『丐/)熹丁同藿羊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线)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
(〕航行灯。
春间:通常在我方一侧向其做小速|越境飞机立|直升机:
度差的连续攻击动作。即退出
春问或夜间:在被拦截目标的侧1
茎,平行l'咯鲁誓彗匡前,韦单】t包向前〕菅】一莫j习旷言'…]Z良_]…j〔艾】言'亢
春间或夜间:摇摆航空器,不规则
春间或夜间:在我方一侧,向目标
机反复压坡度。
地闪烁航行灯并改向飞行。
晚间:向目标做连续的攻击动作或|“向外弋行
采用大角度进人拦截的方法,进行
击。
夜间:向目标做连续的攻击动作。
1\星间或夜间:摇摆机翼(夜间可
星间或夜间:
播摆机翼,立即改变航向。
|n“
违度向境外方向飞行。映间或夜闭:
-摇摆机翼(不规则地闪炳航行
2.接近边境做大于90的上升转灯),并路随-口
弯急速脱离目标。不要穿越被拦|你可以前进河
截目标机的飞行路线。
1星间:在目标机左前方摇摆机
鬓,得到回答后,向左以目标跟得
悬壳兽速度做水平慢转弯,飞向指定
夜l官′]【二同样动作,并不萎蹬【」丨I贝‖j耆耆旦闪拢C【)E
航行灯。
小学商囡栗余响勒侧崔鸟山交学汞版森余筒勒作
星间:摇摆机翼并跟随.
夜间:同样动作;并不规则地闪烁
航行灯。
2.到达机场后,在机场上空盘旋,
长机放起落架,并沿着陆航向飞越
跑道上空(夜间同样动作,并打开
着陆灯),引导目标着陆。
)菖〕I募妄下起辜夕客垄`呈,夜I`I睾TJ…(寻T序乡罡唇打开看【陆
春间:高出场面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米拦截机收上起落架并使用第
飞越着陆跑道,收上起落架,在机场上空盘三组第1项信号。在地面引|明白
第|旋。寻下,将目标引领到其他机|跟我来
与
夜间:高出场面300米以上但不高于600场。
米,越着陆跑道,闪烁着陆灯,在机场上
空盘旋。如不能闪烁着陆灯,闪烁可利用
的其他灯光。
陶
如决定释放被拦截机使用第
二组引导出境第2项信号。
星间或夜间:规则地开关一切可供使用的
灯光,但其方式要与闪烁灯光有所区别。
春间或夜间:摄摆机翼,闪烁
航行灯,跟踪监视其行动。
昼丨盲]亘囊Z夜丨`l熹i]=不芝…_」I忑贝‖地闪少霞]…一切可供使天于…j
的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