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1-08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跋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
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
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
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

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
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
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
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
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V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
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
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
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
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
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
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
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
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
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
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
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
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
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
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
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
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
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
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
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
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
一,不8怀~一

经济法
佤,作为紧急批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_防汛准备

第三章_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店,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
和国冠规余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
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
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
治区、瓦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
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流域绪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
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
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
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
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
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一河)、松花江、辽河、珠
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
会同有关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
同有关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
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
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
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
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
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
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
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
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
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
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
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
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
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
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冼汛期间
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
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
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
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
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
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
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
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
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雌水、阻水严
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
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经济法

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蒙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跋,组织有关部门和
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蓉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
划,并孙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蓉滞洪区
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撒退道路等安全设
施,以及紧急撒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
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
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
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
及时把群众撒离际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
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
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
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札取临时紧急处置捂
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蕴滞洪区等防洪设
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
数量的防汛折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
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
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际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
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
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
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

一别卞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通报水情。
第四竟“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
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
江河、湖汨、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
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陀情,情况
索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人紧
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
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
位,及时掌握汛情,些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
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
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
准确地名吊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
象部门必须及时闭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
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
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顾报;海洋部门必须及
时冉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
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
政府防汐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
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
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
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
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木取抢护措
施,并及时合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
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
-.“一

经济法

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
约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
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厂播、公路、
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
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厂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问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在索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
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人抗洪抢险。所
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
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汐期,公安部门应当
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
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
陆地和水面节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在索急防汛期,为了防汐抢陟
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
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
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俚。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拜。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
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怡

“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

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米取
分洪、滞洪措施。木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
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农的重点地区
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
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汐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
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
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撒离至安全地带,并
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
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
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
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目然控
制点。

第五章_善后工作

第五章_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
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
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
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
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
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
部,应当拳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
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
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虚报、盾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八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
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
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
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汐经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人中央财政和地方

经济法

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跋。

第四十条“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蒙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
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奖励与处训

第七章“奖励与处训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
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
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
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
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
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
准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砺
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者
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万和
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了
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
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
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e沥园英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二)玩忽职安,或者在防汛抢际的紧要关
头临阵逃脖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笋、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
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汐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

(六)盗钟、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
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
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
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虚报、瞄报洪涝灾情,或者伪
造、符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

经济法

欧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问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15日内,目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
出处罚决跋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
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余办理。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载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庙,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
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
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一302一

第五条“国库刚发行札取承购包销、认购等
大骆:

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
成。

第六条“国库芽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
在俩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