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3-01-30 00:00:00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
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
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
犯。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
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
扑担赋俘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
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
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
可以在名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
用。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

国务院文件

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
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五章_附“则

第五章_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
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
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恰理“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
背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
菜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
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月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公报2013,。6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朱例
C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乙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乙
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广生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广生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
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
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
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译、
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
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
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忠书、大政、
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
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魇术、马
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冯

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
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
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
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
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
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
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
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
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矩

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吾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吾
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厂
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泳恩;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
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
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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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13,。6

国务院文件

作义义;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
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
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
生。

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万款规定的首先

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万款规定的首先
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
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
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
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商

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商
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
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
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
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
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

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
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
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
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
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
料。

第十二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

第十二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
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
酣D。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芸付作
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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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
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
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
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
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
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
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
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
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
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
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
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
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
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
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
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
品.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
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
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
国务院公报2013,0国务院文件

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
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
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
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
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
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
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
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
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
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
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
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
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

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
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

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
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
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
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
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
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

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
条第万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
出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

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
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名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
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
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
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

第三十五条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
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
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
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
额1借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频或
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
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
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
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
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
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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