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4-07-29 00:00:00

第二章“船船所有权登记

第二章“船船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舷所有权登
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
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
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
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舷所
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
同意被抵押船船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船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
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
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船建造
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
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
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
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妇
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舷所有
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船登记号
码,并在船船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舷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
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
地点;

一2898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
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船
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船义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
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
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
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船已设定捡押权的,还应当载明
船舶拂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舷所有人.

第三章_船舷国籍

第三章_船舷国籍

第十五条“船船所有人申请船船国籍,除应
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芸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船,船舷所有人应
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船检验机构签发
的下列有效船舷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舷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舷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船,船舷所有人应当根
据船舷的种类交验法余的船舷检验机构签发的船
船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船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船,船船所有
一300一

经济法

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舷
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
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船,船籍港船
舷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船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
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
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船,船舶所
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
舷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
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
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
办理临时船船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船,需要办理临时船船国籍
证书的,船船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
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
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
华火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
船船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
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
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
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船,船船登记
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子
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舱
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舷,临时船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
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
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舷登记
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舷国籍证
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船舷抵押权登记

第四章“船舷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
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大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舷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舷建造
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
羔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
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跋的,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月
内将有关抵押人、捣押权人和船舶捣押情况以及
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船登记籁和船舷所有权登记
证书,并向捣押权人核发船舶捣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
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二)被抵押船船的名称、国籍,船舷所有
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
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船抵押权
的登记状况。

经济法

第二十三条“船舷捡押权转移时,捣押权人
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
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
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人船舷登记
镜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船
捣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挺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
捎押人。

第二十四条同一船舶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
的,船船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
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
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
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五章“光船租贼登it

第五章“光船租贼登it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

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
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
舷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
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船所有权登记证
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船登
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人船船所有权
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籁,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
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1价。

第二十七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
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
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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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船登
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
注销其船冉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
式2价。

第二十八条“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
并在船舷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余的船船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舷
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
者注销船船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
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船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司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
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
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
船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
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
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
到船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
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六章“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六章“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船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
标明标志的船船,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和船籍港。
e芸刑医「一

经济法

第三十二条“船船所有人设置船舷烟囱标
志、公司於,可以向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亚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船只准使用一个
船船烟囡标志、公司旋。

船船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船登记机
关审核。

船船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
舷烟囹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对经核准
了以登记的船期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
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船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
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七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船船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
船所有人应当持船船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
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
人应当持船船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
籍港船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
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
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
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
船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艄
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船登记机
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
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船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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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船登
记机关应当在船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船抵押权
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
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
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舷国篱
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舷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舷登
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籁上的所有权
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
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
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舷沉
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期灭失
(含船舶拆解、船船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
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船国籍证书
和有关船船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舷沉没)、舷
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应
当注销该船船在船舶登记籁上的登记,收回有关
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船登记注销证
明书。

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
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船抵押
权登记证书和经挺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
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
绅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
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船登记簿
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
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
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

经济法

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厚船舷
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船国籍证明书。
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
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舷国籍的证
明书。

第四十三条“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
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
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船所
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贩
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亦理光
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
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
舶国秉ll辰1【更」E明书亘j之者〉胪篓吾翠于重趸矿妻}『登T己'I壬l「T立良|]望主销j慧′【莹i苜'…]
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
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籁上的光船租
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船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船,承租
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
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
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
临时船船国籍证书。

绅核准后,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
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舷
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
时船船国籍注销证明书.

第八章船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八章船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船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
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
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

e英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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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船舷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船国
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
船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船船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船国
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
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舷登记机关申请
补发。

船籍港船舷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船船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船国
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船国籍证
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
籍港船船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船国籍证书.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假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
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船登记机关
依法没收该船船.

中国籍船船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
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隐睿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
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口
销其船船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船,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惧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
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船,处以5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
告、根据船船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
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船登记证书:

-06一-

经济法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
虚作假的;

(三)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舷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
船船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船登记机关责令其
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艄
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跃款数频
的10%。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
经登记的船舷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
船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
船舷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船国籍证书
或者临时船船国籍证书。

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_附“则

第十章_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舷“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船以
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
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朝“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船
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船“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
的的船船。

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
按照规余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船登记费的收费标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济法

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
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十八条“船舶登记薛、船船国籍证书、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船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船“施行.
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朵例
“(l994年6月24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
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
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
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腊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
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
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
干顿。

仁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
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
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
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
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叶以上股份的公司;

一308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