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丁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
第一条为丁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
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
术节流,制怡本办法。
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
术节流,制怡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
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
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
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
第三条“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
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据,都应当木取与中
国合作的形式。
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据,都应当木取与中
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
工何。
工何。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
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草、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
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
然标本等活动;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
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
的探测活动;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
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
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
等活动;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
<木技怡一-
绘图、拓印、照相、抱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五)月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中所获取的目然遗存物。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
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草、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
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
然标本等活动;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
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
的探测活动;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
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
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
等活动;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
<木技怡一-
绘图、拓印、照相、抱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五)月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中所获取的目然遗存物。
第六条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
第六条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勒探、
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
全面工作;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不报告。
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
取的文物、目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
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遮守中国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勒探、
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
全面工作;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不报告。
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
取的文物、目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
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遮守中国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第七条“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
第七条“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跋向国冠文
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作意向;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三)组队方案;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
施等;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跋向国冠文
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作意向;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三)组队方案;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
施等;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第八条“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勒探、发掘的
第八条“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勒探、发掘的
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
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爻流;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
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
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些具有
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
保护。
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
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爻流;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
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
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些具有
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
保护。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
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
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冠文物局
报请国务院特别词叮。
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
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冠文物局
报请国务院特别词叮。
第十条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狙
第十条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狙
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司
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司
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
第十一条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
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
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
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
部运回中国境内。
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
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
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
部运回中国境内。
第十二条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
第十二条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
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孙习、研
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
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
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
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孙习、研
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
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
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
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炎,
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
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
行政法
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目治区、
目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
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
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门文
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
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
进行。
参观正在进行王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征单
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
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
记录。
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炎,
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
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
行政法
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目治区、
目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
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
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门文
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
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
进行。
参观正在进行王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征单
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
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
记录。
第十四条“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
第十四条“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中
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泊
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中
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泊
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
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
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撒销项
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
物或者责令赔侥损失.
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
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撒销项
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
物或者责令赔侥损失.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怡,摄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怡,摄
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
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
古发掘资格。
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
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
古发掘资格。
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
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
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一198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
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
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一198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资任。
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资任。
第十九条“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
第十九条“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
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
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
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
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
第二十条“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
第二十条“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
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
制定。
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
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欣物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欣物局负责
解释。
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
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
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
条例.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
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
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
国农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枪构实施监督
管理。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
国农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枪构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一0一一
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
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人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0一一
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
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人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纳人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
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构设置规划纳人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
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
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
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
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