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刑
第一章总“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
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央定一律无效,税务
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跋
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
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
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
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
壮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
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
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拳
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失跋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
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人税务部门年度
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
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跋。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
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
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3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娇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
一“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
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
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
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
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央定一律无效,税务
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跋
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
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
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
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
壮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
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
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拳
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失跋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
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人税务部门年度
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
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跋。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
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
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3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娇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
一“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
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
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
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
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札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
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
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
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
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
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
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
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
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e-河吴-一
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撒销以
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
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
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
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述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撒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
被吊销或者被撒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
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准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跋
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
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
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
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
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
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
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菅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
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
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
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
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籁,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林用订
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
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
经济法
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
账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
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人或者
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欲账簇。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
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人和
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
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
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
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人和所得或者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友
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
账簪。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
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
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
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怡
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心
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
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蕹、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
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
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札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
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
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
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
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
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
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
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
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e-河吴-一
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撒销以
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
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
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
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述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撒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
被吊销或者被撒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
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准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跋
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
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
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
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
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
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
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菅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
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
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
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
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籁,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林用订
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
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
经济法
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
账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
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人或者
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欲账簇。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
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人和
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
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
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
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人和所得或者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友
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
账簪。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
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
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
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怡
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心
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
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蕹、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
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
目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
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
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
申报的,炳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
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
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札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并余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
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
税期间应当拳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
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
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
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
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
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
如实填不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
-一惧8一
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
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
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
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
力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
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
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
目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
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
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
申报的,炳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
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
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札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并余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
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
税期间应当拳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
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
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
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
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
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
如实填不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
-一惧8一
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
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
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
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
力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
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
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_税款征收
第五章_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
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人库、
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
收的方式。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
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
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
预算级次及时缴人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捡
用、截留,不得缴人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
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人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
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
结算方式缴纳税欲。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囱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捣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
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
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欲。|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
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
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
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
纳金.
第四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
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
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
经济法
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
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
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
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
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
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
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
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宝
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
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
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
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忘局
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内
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欲
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
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
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频: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
|…莒颞…_J1′漠和收人7j〈j薯′Z相i孝王|墨l〈〕纳税人的税贲【』7j〈平
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人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
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
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
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
“)刹s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
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
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
库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
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
扑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人和所得纳税,并
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
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
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撒销、破产情形
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
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
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闽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
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问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
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_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
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
务往索3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李85:一
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
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
应纳税频: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
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
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
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
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
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
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计税收人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
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
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
机关目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
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
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
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菅
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
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欲。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
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
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
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
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
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
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
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
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
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
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
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
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
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
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
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
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经济法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
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
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
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
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目然人
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
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
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余,扣押、
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
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
湛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
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
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
拍卖.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
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
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亦
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
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倌的,
一4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毋
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
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
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
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
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
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
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
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
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
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
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_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遮受
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
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营
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
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
储蓉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纳税担保人未接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一
15日8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
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人
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
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
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火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_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
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
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
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
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
以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
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
扣人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
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_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
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_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
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
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
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
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
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
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
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问税务
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
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人库预算
级次缴人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
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
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
款、滞纳金自行征收人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
自行处理、占压。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
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人库、
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
收的方式。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
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
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
预算级次及时缴人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捡
用、截留,不得缴人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
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人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
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
结算方式缴纳税欲。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囱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捣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
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
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欲。|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
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
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
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
纳金.
第四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
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
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
经济法
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
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
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
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
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
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
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
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宝
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
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
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
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忘局
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内
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欲
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
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
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频: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
|…莒颞…_J1′漠和收人7j〈j薯′Z相i孝王|墨l〈〕纳税人的税贲【』7j〈平
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人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
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
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
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
“)刹s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
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
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
库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
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
扑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人和所得纳税,并
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
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
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撒销、破产情形
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
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
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闽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
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问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
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_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
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
务往索3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李85:一
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
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
应纳税频: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
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
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
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
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
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
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计税收人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
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
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
机关目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
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
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
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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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菅
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
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欲。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
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
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
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
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
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
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
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
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
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
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
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
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
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
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
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
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经济法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
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
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
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
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目然人
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
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
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余,扣押、
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
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
湛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
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
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
拍卖.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
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
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亦
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
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倌的,
一4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毋
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
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
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
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
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
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
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
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
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
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
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_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遮受
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
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营
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
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
储蓉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纳税担保人未接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一
15日8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
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人
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
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
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火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_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
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
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
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
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
以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
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
扣人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
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_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
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_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
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
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
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
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
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
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
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问税务
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
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人库预算
级次缴人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
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
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
款、滞纳金自行征收人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
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_税务检查
第六章_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
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
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
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忘局
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
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籁、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练
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
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目治州
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籁、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
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尸
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
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
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
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菅
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
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
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标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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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
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
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
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忘局
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
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籁、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练
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
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目治州
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籁、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
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尸
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
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
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
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菅
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
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
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标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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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七章_法律责任
第七章_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交造
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
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尸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
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尸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
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
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
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
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
圳、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
一和一
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
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
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
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
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
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白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
税争议,是指纳税亿、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
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交造
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
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尸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
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尸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
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
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
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
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
圳、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
一和一
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
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
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
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
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
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白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
税争议,是指纳税亿、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
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白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
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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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法余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
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白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
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
为送达。
第一白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怡的
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
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白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
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白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
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
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
挂号春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
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
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目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
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经济法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怡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一白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
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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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法余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
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白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
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
为送达。
第一白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怡的
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
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白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
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白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
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
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
挂号春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
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
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目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
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经济法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怡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_附“则
第九章_附“则
第一白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
“以上心“以下、“日内气“屈满“均含本数。
第一白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怡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
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
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白一十条_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人预算管理,由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
孙火,
第一白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
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规怡。′
第一白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
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10月
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
时废止。
一AGgi一
第一白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
“以上心“以下、“日内气“屈满“均含本数。
第一白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怡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
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
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白一十条_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人预算管理,由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
孙火,
第一白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
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规怡。′
第一白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
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10月
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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