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3-06-27 00:00:00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
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
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
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
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t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
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
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人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
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
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船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_理,“温家宝
五G36岗珏年六县二十七日
国务院公报2003.22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船栓验朵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
业船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
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
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船)的检验,造用
本条例。伊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船阿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渔业船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船检验局(以下简称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船检验及其
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船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
责有关的渔业船船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船检验
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
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
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

第二章“初次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
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船投人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
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舷;

(二)改造的渔业船船(包括非渔业船船改
为渔业船船、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船改为远洋作业
的渔业船舷)「;

(三)进口的渔业船舷。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船,其设计图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船,其设计图
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审查批
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

船船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
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
验,应当与渔业船船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
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

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
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
投人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舷,进
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
渔业船船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
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签发渔业船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
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
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
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船
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船

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船
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舷检验机构统一组织
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
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
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
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
船船检验机构。

g,明
国务院公报2003.22

国务院文件

第三章腊运检验

第三章腊运检验

第十三条“渔业船船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

第十三条“渔业船船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
船舷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
性检验。

第十四条腊运中的渔业船船的所有者或者

第十四条腊运中的渔业船船的所有者或者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船运行年限和安全
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船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船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菅

第十五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菅
运检验的渔业船船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船检验证书上签署意
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
远注渔业船船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
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
船舷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
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船应当遮守国家渔
业船船技术规则。

用于维修渔业船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
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船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司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船需要更换有关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船需要更换有关
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
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
经营者应当遮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

第十八条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
家渔业船船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
船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
舷,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船的营运
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
检验的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
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船检验机构。

第四章临时检验

第四章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渔业船船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

第十九条“渔业船船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
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船出现特定情形
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
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
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
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船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
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
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
渔业船船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船检
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
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在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应当在
国家渔业船船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
务。

第二十五条“从事渔业船船检验的人员应当

第二十五条“从事渔业船船检验的人员应当
经国家渔业船船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
员应当严格遮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
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国务院公报2003.22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船检验机构
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
施。

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船或者船用产品,国
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
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舷检验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舷检验机
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船的检验收费,按照国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船的检验收费,按照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
行。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船的检验证书、检验记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船的检验证书、检验记
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
业船船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渔业船船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

第三十条渔业船船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
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
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重大渔业船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期,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期,
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船报废、改
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舷灭
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舷检验机构
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
渔业船船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
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亚由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船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船改为非渔业船舷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舷未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舷未
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的,没收该渔业船船。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船继续作业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船检验证
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期,些处2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舷应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舷应

国务院文件

当申报腊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
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
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暂扣渔业船船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跋,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跋,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
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船检
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
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舷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船上有关航行、作业
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舷的吨位、载重线、
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船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船检验工作的,责令其
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
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船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船检验证书或者检验
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舷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舷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舷检验证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舷检验证
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船检
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仕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余的行政处罚,由县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余的行政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
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
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国务院公报2003.22国务院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托中华大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行。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第七章附“则h

第七章附“则h

第三十九条“外国籍渔业船船,其船旗国委

第三十九条“外国籍渔业船船,其船旗国委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单试尿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浮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
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
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
祀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人股,为农
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
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
寸,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
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
件。

国务院
e林关月一十七日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奉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
发展的苔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
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

部署,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改革中
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信用社为农业、
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方向进
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支农投人明显增
加;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
渐好转;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
控制。但是,还必须看到,当前信用社无论是在
目身建设,还是在适应为“三农“服务要求等方
面,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