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办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办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
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
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
及其衍生物。
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
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
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
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
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目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足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
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
定和调整国农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提供依据。
治区、目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足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
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
定和调整国农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
方面力量,木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
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
场所和生存条件。
方面力量,木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
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
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
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
告。
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
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
因误人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或
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木取紧急救护持施;也
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林取紧急救护
掀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
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
无条件放生。
因误人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或
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木取紧急救护持施;也
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林取紧急救护
掀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
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
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炉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炉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同当地人
i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
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于补俩。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同当地人
i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
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于补俩。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
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
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目然保护
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
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跋。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
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
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目然保护
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
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跋。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
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
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
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诉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
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
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
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
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
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诉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
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
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
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
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目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
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
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
<招恩一
经济法
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特词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农
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瓦辖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讯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评捕捉
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口申
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
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决定。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目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
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
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
<招恩一
经济法
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特词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农
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瓦辖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讯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评捕捉
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口申
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
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
词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
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
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
不当的;
(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
的。
词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
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
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
不当的;
(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
的。
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又、
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
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迹行监督检
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又、
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
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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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迹行监督检
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
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_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
第十七条_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
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
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素
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
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经其批准.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素
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
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
管理.
对进人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法
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
管理.
对进人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法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讯捕捉
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目治区、白辖市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
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反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白
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讯捕捉
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目治区、白辖市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
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反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白
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
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
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
运、收寄。
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
运、收寄。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
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目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
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
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
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目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
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
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事业.
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事业.
第四章“奖励和惩训
第四章“奖励和惩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
“小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门给于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质源调查、保护管理、
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
睫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
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
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
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厂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
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
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
他特殊贡献的。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
“小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门给于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质源调查、保护管理、
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
睫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
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
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
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厂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
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
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
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
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
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师销特许捕捉证,并
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
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师销特许捕捉证,并
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规,在水生野生动物目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
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
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
用的3倍以下.
规,在水生野生动物目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
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
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
用的3倍以下.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
一154一
经济法
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
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
一154一
经济法
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
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
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怡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
倒卖、转让特词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怡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
倒卖、转让特词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
驯养繁殖讯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
驯养繁殖诊可证。
驯养繁殖讯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
驯养繁殖诊可证。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
国农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
本林集、抹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农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
本林集、抹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
处认: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
(二)偷钢、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
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
处认: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
(二)偷钢、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
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
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奂规余处理。
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奂规余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
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目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