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23-10-24 00:00:00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2023

10

24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保障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
投资

扩内需

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

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包括一般债务限额
和专项债务限额


60%
以内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
日至
2027

12

31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

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

国务院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并提前下达下
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具体额度

提前下达的分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情况

及时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编制预算

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并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新增政府债务限额

下级人民政府依照经批
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

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

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在每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报告和草案中

应当报告和反映提前下达部
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规模和分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下达的情况

预算报告和草案经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后

国务院及时将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地方政府新增债
务规模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国务院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统筹发展和安全

确保地方
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更好发挥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地方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地方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论证

优化
项目申报

审批流程

保证审批质量

提升审批效率

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后

资金及时使用


高资金使用绩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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