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第十二届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欢定如下: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频
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
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
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
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
数民族代表的名频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
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
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九、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
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
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
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
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
比例。
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
2018年1月选出。
~一27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欢定如下: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频
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
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
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
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
数民族代表的名频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
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
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九、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
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
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
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
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
比例。
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
2018年1月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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