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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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
议案,次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撒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洛腔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
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
议案的说明
一一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李贵鲜

各位代表:

今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设立重庆直辖
市的议案,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
托,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重庆市是我国特大城市之一,具有3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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