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1980-09-29 00:00:00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劈、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_二条“十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_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
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3《总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