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营
商环境,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宪
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
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
数量决定.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
案件:
(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
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
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
件;
(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
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
件.
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
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
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
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应检察职
责.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
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
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南自
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
监督.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海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海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海南自由
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1
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营
商环境,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宪
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
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
数量决定.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
案件:
(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
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
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
件;
(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
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
件.
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
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
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
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应检察职
责.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
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
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南自
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
监督.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海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海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海南自由
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