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经济法 · 公布 2022-02-28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2022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

营造良好金融
法治环境

维护金融安全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
组织法

现作如下决定



设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

由最高人民法
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
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金融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
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
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
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
被告或者第三人

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
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
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

裁定的上诉

抗诉
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
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

裁定的上诉案


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副庭长

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
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决定自
2022




日起施行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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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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