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
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781名
天津市710名j
河北省779名;
山西省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544名;
辽宁省619名;
吉林省520名;
黑龙江省589名
上海市870名;
江苏省808名;
浙江省641名;
安徽省750名;
福建省561名;
江西省613名;
山东省930名;

河南省957名;
一351一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陌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共计,

一352一

732名;
774名;
803名;
703名;
397名;
870名;
894名;
607名;
638名;
445名;
579名;
509名;
399名;
423名;
547名;
205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