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
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欣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
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巷〕甘口岸薹区实撤罹夕昌=骜_簪窗的议
栾,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
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辗的决定
(草案》。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
圳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
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
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助两地经济共吟发展,在
,深圳湾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专用于人员、交

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
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
行禁区式管理。

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
院规定。

三、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
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
实施管辖的议案》的说明
一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_陈佐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奕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

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
实施管辖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697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