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
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
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
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植岛澳门大学
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本炜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
内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的其他区域
隔开管理,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二、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口岸南侧,横琴岛环岛东路和十字门水道
西岸之间,用地面积为1.0926平方千米。具体界
址由国务院确定。

在本欧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校
区土地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
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
该校区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
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续期。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
实施管辖的议案》的说明
一一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剪主任周“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
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
一504一

实旁管辖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澳门大学是澳门目前规模较大、在澳门高等
学校中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公立大学,目前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