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不再施行)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21-04-29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
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21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

进一步推进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活力

加快政
府职能转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
验区内

暂时调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

目录附后
),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


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三年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并就暂时
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


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

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

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


本决定自
2021




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1



26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唐一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

现对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


草案
)》
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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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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