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
,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
但是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备案登
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
海关
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直接取消审批
(
取消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
)
—
6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序号名
称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2
拖拉机驾驶培
训学校
、
驾驶
培训班资格认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
,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
但是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备案登
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
海关
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直接取消审批
(
取消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
)
—
6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序号名
称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2
拖拉机驾驶培
训学校
、
驾驶
培训班资格认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
、
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
管理
,
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
驾驶培训班由
农业
(
农业机械
)
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直接取消审批
3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
、
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
管理
,
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
驾驶培训班由
农业
(
农业机械
)
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直接取消审批
3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
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
应当依
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
资格
;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
标准
、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
,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直接取消审批
4
食品经营许可
(
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
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
应当依
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
资格
;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
标准
、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
,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直接取消审批
4
食品经营许可
(
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食品生产
、
食品销售
、
餐饮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许
可
。
但是
,
销售食用农产品
,
不需要取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的规定
,
审核申请
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
求的相关资料
,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核查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
准予许可
;
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
,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审批改为备案
5
报关企业注册
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食品生产
、
食品销售
、
餐饮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许
可
。
但是
,
销售食用农产品
,
不需要取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的规定
,
审核申请
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
求的相关资料
,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核查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
准予许可
;
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
,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审批改为备案
5
报关企业注册
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
办理报关手续
,
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
未依法经海
关注册登记
,
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
审批改为备案
6
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
、
营
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
办理报关手续
,
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
未依法经海
关注册登记
,
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
审批改为备案
6
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
、
营
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
营业前
,
建
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
,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
,
不得投入使用
、
营业
。
实行告知承诺
(
当事人承诺符合
消防安全标准并
提供相关材料的
,
消防救援机构不
再进行实质性审
查
,
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
—
7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序号名
称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7
林草种子
(
进
出口
)
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
营业前
,
建
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
,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
,
不得投入使用
、
营业
。
实行告知承诺
(
当事人承诺符合
消防安全标准并
提供相关材料的
,
消防救援机构不
再进行实质性审
查
,
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
—
7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序号名
称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7
林草种子
(
进
出口
)
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国务院农业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国务院农业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草种
、
烟草种
、
中药材种
、
食用菌菌
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
、
生产经营
、
管理等活动
,
参
照本法执行
。
优化审批服务
(
取消省级林草部
门实施的审核
)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
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
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
定
(
草案
)》
作说明
。
—、
基本情况
“
证照分离
”
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
深化
,
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
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
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
任的重要举措
。
2015
年以来
,
国务院决定对部
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
“
证照分离
”
改革
,
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逐步复制推广
,
有效降低
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优化了营商环境
,
激发
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
为进一步克服
“
准入不准营
”
现象
,
使企业
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
,
国务院决
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
证照分离
”
改
革全覆盖试点
。
试点范围和内容是
:
在深入总结
近年来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
证照分离
”
改
革经验基础上
,
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
,
在上
海
、
广东
、
天津
、
福建
、
辽宁
、
浙江
、
河南
、
湖
北
、
重庆
、
四川
、
陕西
、
海南
、
山东
、
江苏
、
广
西
、
河北
、
云南
、
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
,
对
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
按
照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
诺
、
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
为
在全国实现
“
证照分离
”
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
—
8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草种
、
烟草种
、
中药材种
、
食用菌菌
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
、
生产经营
、
管理等活动
,
参
照本法执行
。
优化审批服务
(
取消省级林草部
门实施的审核
)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
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
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
定
(
草案
)》
作说明
。
—、
基本情况
“
证照分离
”
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
深化
,
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
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
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
任的重要举措
。
2015
年以来
,
国务院决定对部
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
“
证照分离
”
改革
,
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逐步复制推广
,
有效降低
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优化了营商环境
,
激发
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
为进一步克服
“
准入不准营
”
现象
,
使企业
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
,
国务院决
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
证照分离
”
改
革全覆盖试点
。
试点范围和内容是
:
在深入总结
近年来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
证照分离
”
改
革经验基础上
,
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
,
在上
海
、
广东
、
天津
、
福建
、
辽宁
、
浙江
、
河南
、
湖
北
、
重庆
、
四川
、
陕西
、
海南
、
山东
、
江苏
、
广
西
、
河北
、
云南
、
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
,
对
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
按
照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
诺
、
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
为
在全国实现
“
证照分离
”
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
—
8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